記者在日前舉行的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剛剛閉幕的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充分體現了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這是全國首部全面規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的地方性法規,對於推進調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一級巡視員李大方介紹,從《條例》規範的內容來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了調解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堅持黨的領導是立法的根本原則。條例明確規定:「調解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浦江經驗」。」
二是構建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條例涵蓋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四類調解,最大限度地調動各類調解資源,構建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分工協作、銜接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三是明確相關部門、單位在調解工作中的職責。分別對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具有行政調解職能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在調解工作、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方面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四是充分體現調解自願原則。自願,是調解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建立在自願基礎上的調解,才能使當事人意見達成一致,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此,條例總則中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同時,在關於調解活動、調解期限等相關條款中,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是明確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先行調解。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規定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對適宜調解的糾紛,可以先行調解。同時,為保障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規定:「經先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書生效前當事人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
六是創新制度設計。條例在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的基礎上,結合調解工作實際,在調解協會、商事調解組織、調解員具備的條件、調解一般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創新性制度設計,這將極大提高調解效率和公信力。
據介紹,制定出台這部《條例》,從地方立法層面為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浦江經驗」,加強和規範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法律遵循,將為發揮好調解的基礎性作用,營造黑龍江省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助力龍江高質量發展、可持續振興起到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裴振萍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