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6章32條,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我國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領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也是我國氣象領域第一部促進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立法空白。
《條例》具有創製性,是全國首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制定本條例是實施現代農業振興行動,助力省委提出的發展「四個農業」的需要,是加快實現黑龍江省農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在助力品牌農業建設,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對於通過政府扶持促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工作,從事技術研發、品牌建設、申報評價、證書和標識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對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作出不適用本條例的除外規定。
《條例》所規範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屬於公益性農業氣象技術服務範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區域公用品牌由區域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共同享有。《條例》規定政府承擔的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予以統籌保障。同時,明確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可以從持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免費領取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
《條例》規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實行目錄管理制度。規定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推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準化建設,制定和完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學術團體參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的制定。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統計、林業和草原、氣象等部門協調機制,共享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所需的種植養殖規模、產量、產品質量檢測、產地環境等數據。
《條例》規定評價機構應當建立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溯源系統(平台),為消費者提供農產品來源、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結論、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真偽、主要氣象數據等信息查詢服務。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氣候資源普查和農業氣候區劃工作,支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推廣和應用,因地制宜促進優質特色農產品產業發展。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的需要,結合現有氣象觀測站網,推動區域自動氣象站和農田小氣候站建設。
據黑龍江省氣象局副局長那濟海介紹,省氣象部門將加強與農業農村和林業草原部門的溝通協調,儘快制定與完善《條例》規定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目錄管理配套制度,在「有氣候、有傳統、有質量、有品牌」四個原則下,進一步深化細化實化目錄管理有關內容,確保《條例》規定的目錄管理創新型制度安排有效落地。同時,省氣象部門將對照《條例》,抓緊對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和內部管理規定進行清理。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申報、評價、頒證、標識使用以及後續管理嚴格按照《條例》規定開展服務,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大力加強作風建設,為廣大用戶提供優質、方便、規範、真誠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服務。(裴振萍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