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林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洗錢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林某某犯洗錢罪(認定洗錢金額人民幣38.52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據悉,該案系2020年9月1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修訂實施以來,拱北海關緝私局首次併案偵辦的洗錢犯罪案件。
林某某參與走私車輛和貨物(鄭鴻毅 攝)
2020年7月,拱北海關緝私局在立案偵辦一起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發現林某某除受主犯柯某某僱請參與走私外,還按照柯某某指示,使用其本人賬戶內的柯某某團伙走私違法所得資金購置房產並登記在其本人名下,配合柯某某將犯罪所得收益予以掩飾、隱瞞,涉嫌洗錢犯罪。該局於2021年11月12日將該案移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洗錢罪、走私普通貨物罪對林某某提起公訴,法庭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海關緝私部門提示,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切勿為走私分子提供資金賬戶、轉換或者轉移資產,掩飾、隱瞞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以防掉入洗錢陷阱,構成違法犯罪。緝私部門將持續在走私案件偵辦中嚴厲打擊洗錢等上下游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及市場經濟秩序。 (記者 陸紹龍 通訊員 劉鎮洲 鄭鴻毅)
頂圖:案件相關案卷(鄭鴻毅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