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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通報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 首次發佈涉資產管理糾紛審判白皮書

2022-08-04
来源:香港商報網

    8月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情況通報》《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並首次發佈《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資產管理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通報》。

    梳理六大特點三大趨勢

    據統計,2021年,上海法院共計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197484件,同比上升10.16%,審結197090件,同比上升10.18%;共受理二審金融商事案件3348件,收案數量為近五年來最高。

    上海高院副院長茆榮華介紹,由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及與融資有關的衍生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帶動案件標的總金額上升,2021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標的總金額為人民幣1999億元,同比上升10.7%,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和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標的金額大幅上升,兩類案件標的金額佔比超過標的總金額的50%。

    從案件類型來看,收案數量排名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類型分別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保險類糾紛以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這五類案件共佔一審金融商事案件總數的97.3%。

    在此次發佈的白皮書中,上海高院梳理了金融商事案件的六大特點,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大幅增長,金融政策對金融糾紛案件的傳導效應日趨明顯,司法服務保障資本市場健康良性發展成效良好,新舊法律、司法解釋銜接適用問題逐步顯現,涉及電子商業匯票法律問題較多,涉供應鏈融資的金融糾紛多發。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量首次居於首位,主要原因是根據金融風險防控的要求,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了貸款管理並加大了催收力度,導致借款合同從訂立到啟動訴訟的周期大幅縮短,密集進入違約處置階段。

    同時,金融政策對金融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導向作用日益顯著,如在融資領域,金融監管部門不斷強化金融風險防控要求,金融機構積極貫徹落實金融風險防控各項機制,加強借款人資信審核和貸後管理,法院近三年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及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三類案件的單起案件平均標的金額呈明顯下降趨勢。

    此外,白皮書還指出,2021年上海法院針對加強金融風險防控、合理確定融資成本、完善合同文本設計、規制不當訴訟行為等方面,發出金融類司法建議30份,得到市場主體的積極反饋。

    根據當前經濟金融形勢,上海高院在白皮書中提出了未來金融糾紛案件可能呈現的三個發展趨勢,一是與推動更高層次對外開放、實現更高質量發展有關的金融商事案件將逐步出現,二是證券、期貨及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案件審理的專業化要求將進一步提升,三是涉及疫情防控的金融法律糾紛將逐步增多。

    首次發佈涉資產管理白皮書

    近年來,隨着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的蓬勃發展,資產管理行業中監管套利、槓桿不清、多層嵌套、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履行不充分等問題集中顯現,導致了大量糾紛。涉資產管理糾紛案件中反映出來的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市場主體自律意識不強、監管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亟待解決。

    為推進裁判理念和標準統一,穩定市場預期,進一步向社會闡述裁判理念,向市場提示風險,上海高院發佈《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資產管理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通報》,以期推動資產管理行業更加健康規範發展。

    據金融庭庭長單素華介紹,2019-2021年上海法院一審審結涉資產管理糾紛案件共2672件,案件標的總額從2019年的269億餘元增至2021年的333億餘元,漲幅為23.79%。案由向多元化發展,數量最多的案件類型為委託理財合同糾紛、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訴訟主體方面,投資者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件數量為1725件,佔比64.56%,其中自然人投資者佔比較高;管理人作為被告的案件數量為1384件,佔比51.80%,管理人、銷售機構、底層資產債務人等作為共同被告的情形較為普遍。

    與此同時,隨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不斷推進,近三年上海法院涉資產管理糾紛案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比例較高,總體數量達1075件,佔比40.23%。因案涉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主體涉嫌刑事犯罪,或投資標的項目尚未清算導致投資損失不確定,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方式結案的數量為587件,佔比21.97%。以判決方式結案數量為754件,佔比28.22%。

    針對涉資產管理糾紛案件中日趨凸顯的法律關係愈加複雜、案件涉眾性特徵更加明顯、案件裁判規則與監管政策協同的重要性愈發顯著等問題,白皮書指出,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對資產管理合同性質和相關條款效力的爭議問題、資產管理產品銷售推介引發的爭議問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產管理理的爭議問題以及資產管理產品清算退出的爭議問題予以重視。

    同時,法院建議,要進一步推進立法統一,明確並完善資產管理行業上位法法律體系;加強監管政策協調性建設,建立統一的資產管理行業監管體系;推動市場機構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促進合規審慎經營;強化投資者教育,提升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統籌推進協同聯動工作機制,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記者 宋健)

[责任编辑:严燕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