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這是今年瀋陽市法院系統審理的第一起涉及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
瀋河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19日20時30分許,在瀋陽市瀋河區某社區核酸檢測過程中,62歲的王某某醉酒後對核酸檢測點負責人陳某某及核酸檢測群眾進行辱罵、恐嚇,現場工作人員上前勸阻時,王某某將其攜帶的菜刀從懷中掏出置於身邊,嚴重影響了核酸檢測現場秩序,導致當本應於22:00結束的核酸檢測工作被迫終止,妨礙了正常防疫工作。
瀋河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酒後辱罵、恐嚇核酸檢測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核酸檢測現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並有積極悔改表現,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後,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瀋河區人民法院克服疫情期間的多重困難,積極協調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項權利的基礎上,依法為被告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並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速裁速判,從而使該案從批准逮捕到審理宣判,僅用時5天。該案的準確、快速審判充分彰顯了瀋河區人民法院對當前涉疫違法犯罪依法嚴厲打擊的力度和決心,對防疫期間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對維護全社會的健康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護。(王藝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