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3月26日召開的「瀋陽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十九場新聞發佈會消息,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各類涉疫案件75件。其中,偵辦刑事案件5件,查處行政案件70件,依法處理違法犯罪人員65人。
據瀋陽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許樹文介紹,自瀋陽市發生新一輪疫情以來,瀋陽市公安局在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溯源流調、核酸檢測、隔離管控、卡點查控等工作的同時,於3月14日發佈了《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堅持依法依規、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維護社會大局持續穩定,全力保障沈城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發佈會通報了6起涉疫違法犯罪案件。
案件一:2022年3月23日21時許,姜某某(男,36歲)駕駛貨車到達瀋陽市瀋北新區疫情防控檢測點。當工作人員對其查驗行程卡時,姜某某故意隱瞞其從吉林省返瀋陽的行程軌跡,出示用其親屬手機號碼授權登錄的行程卡以及48小時核酸檢測報告。3月24日1時許,姜某某返回新民市家中,未如實向所在社區報備。經工作發現,該人持有兩部手機,一部作為日常使用,另一部專門用於逃避防疫檢測點查驗行程卡,並先後三次逃避查驗,故意隱瞞行程軌跡。3月24日,姜某某被確診為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姜某某的行為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傳播嚴重風險,致使自身及多名密切接觸者被集中隔離,其所居住的區域及周邊被劃為封控區、管控區。3月25日,新民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二:2022年3月22日10時許,貨車司機陸某(男,39歲)從吉林省長春市駕車返瀋陽,途中使用其一部專門用於逃避查驗的手機向防疫工作人員出示行程卡,故意隱瞞其在吉林省長春市的行程軌跡。回瀋陽後,陸某違反瀋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佈的疫情期間中高風險地區返沈報備的規定,未向村委會等相關部門進行報備。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以違法行為人陸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並處罰款處罰。
案件三:2022年3月25日4時許,瀋陽市公安局瀋河分局東陵疫情防控檢測點執勤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一輛貨車從東陵站駛離高速公路,繳費記錄顯示該車由吉林省白山市收費站駛入。當執勤民警檢查詢問時,該車司機蘭某某(男,51歲)謊稱從大連來瀋陽,故意隱瞞其在吉林省白山市的行程軌跡。瀋陽市公安局瀋河分局以違法行為人蘭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案件四:2022年3月23日16時許,瀋陽市公安局遼中分局民警在一封控區外圍開展執勤工作時發現,曲某某(男,19歲)採取手推腳踹的方式破壞封控區圍擋,強行離開封控區,違反瀋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佈的封控區內「足不出戶」的規定。3月25日,瀋陽市公安局遼中分局以違法行為人曲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案件五:2022年3月23日6時許,瀋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在一管控區外圍開展執勤工作時發現,李某某(女,65歲)未向社區工作人員提出購買生活物資的需求,私自翻越管控區圍擋外出買菜、散步,違反瀋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佈的管控區內「人不出區」的規定。3月24日,瀋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以違法行為人李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案件六:2022年3月24日10時許,在瀋陽市大東區防範區內一社區核酸檢測點,劉某某(男,61歲)酒後辱罵防疫工作人員及排隊做核酸檢測的居民,且拒不佩戴口罩。執勤民警對其進行勸阻時,劉某某仍然拒不佩戴口罩,並向執勤民警吐口水,與執勤民警進行撕扯。3月24日,瀋陽市公安局大東分局以違法行為人劉某某阻礙執行職務,對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許樹文表示,全市公安機關將依法履行職責,嚴格規範執法,嚴打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社會秩序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嚴懲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謊報信息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對涉疫違法犯罪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努力為全市抗擊疫情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瀋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