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廣東省科技廳獲悉,《廣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正式實施,有效期三年。這是該省第一個以「科研誠信」命名的規範性文件,被稱之為新時代廣東科研誠信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對科研全過程進行監管
據悉,《辦法》的制定,是在保持科技業務信用管理工作延續性的基礎上,補充了操作層面可落實落細的規則,以進一步推進廣東省科研誠信建設。從實行科研活動全覆蓋全過程誠信管理、構建科研誠信信息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失信必懲機制、規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等方面建立科研誠信管理制度,築牢科技創新的誠信基石,完善該省科技創新治理體系。
《辦法》共分6章,33條,主要包括總則、管理職責、信用評價、案件調查、獎懲機制、以及附則等六個方面內容,其中,在科研誠信管理的基本定義中,明晰了科研誠信管理的範圍和內容、科研誠信責任主體。同時強調科研誠信管理對科研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和評估評價等事項實施全覆蓋、全過程管理。
設置科研信用類別
《辦法》明確科研信用實行分類評價制度,將科研信用劃分為分良好信用、一般失信、嚴重失信三個類別。明確了十五種屬於科研失信行為的情形,將根據情節輕重被記錄為一般失信或嚴重失信,其中如發生「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並正式公告的」等四種情形將被直接記錄為嚴重失信。這些失信行為是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中的七類科研失信行為和《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中的違規行為的總結和提煉,也是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在操作層面的落地。同時,提出構建全省科研誠信信息體系的內容。
建立科研誠信管理獎懲機制
《辦法》建立了守信激勵機制。如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連續五年獲得「良好信用」評價的相關責任主體,可實行一系列守信激勵政策,從而正向引導相關責任主體在科研活動中做到誠實守信。同時,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可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從而警示相關責任主體防止科研失信。
對從輕處理和從重處理的情形也進行了說明。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可通過消除不良影響並獲得表彰或嘉獎申請信用修復。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失信信息將被多部門信息共享、聯動管理,嚴重失信行為主體責任主體將被多部門聯合懲戒。(記者 李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