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鄭玉峰 報導:近日,記者從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刑事裁定文書獲悉,南召縣人段某軍、孫某升、賀某、朱某獻等人,因承包林地合同糾紛,向其索要賠款過程中採用不當行為,涉嫌惡勢力集團犯罪,被南召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14年、11年、1年零6個月等有期徒刑,庭審中多名被告人辯護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一審判決後,被告對南召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部分,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其他訴訟請求。
南召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前後,被告人段某軍、孫某升、賀某與南召縣城關鎮居民孫某欽(另案處理)等17人在得知南召縣馬市坪鄉轉角石村三坪組荒山、山林可能被政府徵用修建天池電站項目,為獲取土地及附屬物補償款,被告人夥同他人與當地村民齊成發、陳愛成等10人簽訂山林、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如遇國家或者個人建設大型項目給予補償或者賠償歸承包者本人所有,為達到目的,把合同簽訂時間提前,2015年該承包的荒山被政府徵用,建設修建天池電站。
2015年,天池電站項目征地補償款撥付,按照規定,土地補償金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政府拒絕將土地補償款交付給被告人,被告等人為了獲取土地補償金,多次糾集被告人李某剛、朱某獻等人以滋擾、恐嚇、威脅等手段,逼迫群眾接受被告人所提出的不合理分配方案,村民迫於威脅、恐嚇被迫答應每畝國家征地補償款3.5萬元中,支付給被告人承包人2.6萬元,村民僅獲得0.9萬元。其中,段某軍共領取土地補償款1654340元,在為獲取土地補償款中,被告段某軍等被告為了共同的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並組織郭某付、李某剛、朱某獻等人實施多次違法犯罪活動,成員較為固定,已符合惡勢力的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特徵,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段某軍認為起訴書指控不屬實,本案辯護律師河南民川律師事務所趙學會律師、河南宛信律師事務所張漢卿律師的辯護意見是: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敲詐勒索,並且不是犯罪集團,應判定無罪。
被告人孫某升認為起訴書指控不屬實,其辯護人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淼、馬千里的辯護意見是,本案不符合惡勢力犯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的各名被告人之間沒有共同的利益也沒有隸屬關係,沒有共同的犯罪預謀;公訴機關指控的定性是錯誤的,邏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可以沒有從犯但是絕對不能沒有主犯,適用法律是明顯錯誤的;本案爭議的核心和焦點是各被告與村民簽訂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和受法律保護,雙方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補償款分配協議是否合法,關係著罪名是否成立,綜上應該判決孫某升無罪。
賀某認為,公訴機關控訴的罪名不成立,堅稱自己無罪,辯護方也為其做無罪辯護。
南召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段某軍、孫某、賀某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夥同他人多次以恐嚇、滋擾為手段,強行索要高額土地賠償款,且數額巨大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而被告人朱某獻受他人指使多次參與對村民的威脅、滋擾、恐嚇活動等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審判決,段某軍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20萬元;孫某升及賀某犯敲詐勒索罪處以11年有期徒刑,並判處罰金15萬元;而被告人李某和朱某獻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和兩年。
一審判決後,上述被告人,對南召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結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訴,此案經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駁回了被告的上訴請求,維持南召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後,被告均不服判決結果,其家屬紛紛四處投訴,尋求法律支持和相關資訊。河南千盈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星東律師、馬福民律師結合本案法律裁判文書對段學軍被認定犯敲詐勒索罪的一二審刑事判決、裁定的法律意見則認為,本案爭議較大,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是焦點,結合本案,一二審法院定性錯誤。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本案中,段學軍與齊成發、蔡國錄簽訂的山林承包合同明確約定:如遇國家或者個人建設大型項目給予補償或者賠償歸承包人所有。因此,段學軍向齊成發、蔡國錄索要佔地補償款的行為是基於雙方簽訂的民事承包合同而產生的合法的主張權利的行為,不存在非法佔有的情形。王星東律師、馬福民律師認為本案依法不應當將段學軍等人的索債行為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加重處罰。
目前,被告人已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