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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規規章公開徵求意見一般不少於30日

2019-05-27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余安之 報導:《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程(試行)》已經2019年2月14日市政府六屆一百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這一工作規程主要適用對象是市政府立法工作,包括起草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深圳市法規草案,形成市政府議案提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以及制定市政府規章兩個方面。其中,深圳經濟特區法規是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深圳市法規是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報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法規。市政府規章是依據法律法規由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規程規定,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報送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立法工作計劃初稿應當書面徵求市人大、市政協、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意見並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法規規章起草方面,規程規定可委託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實踐經驗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承擔,對企業切身利益或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法規規章起草稿應當經責任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審查通過後,提交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法規規章送審稿,報送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公開徵求意見的,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應當通過其門戶網站、深圳新聞網發佈通告,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對於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此外,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邀請責任起草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參加並聽取其意見,邀請有關專家就法規規章涉及的主要制度、重大措施、專業技術問題等事項進行諮詢論證。
 
  規程還規定,法規規章如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有關單位對規定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等,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
 
  針對法規規章廢止和清理,該規程規定如出現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所替代、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等情況,實施部門、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廢止建議。對出現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規章之間明顯不協調等問題的規章,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廢止、暫停實施或者修改等處理,規章的實施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清理工作,規章原則上應當自實施之日起每隔5年清理一次,實施部門或者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應當自規章每滿5年後3個月內完成定期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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