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網讯】记者姚志东报道:11月2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深圳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三十年白皮书》及2015年—2017年深圳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988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第二庭,这是全国首家专门审理涉外经济纠纷的专业审判庭,开创了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化之先河。三十年来,深圳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案件24889件,在全国、全省均处于领先地位。
以2016年和2017年为例,2016年,深圳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案件2070宗,超过全国新收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十分之一。2017年,深圳法院新收一审涉外案件1867宗,占全省同类案件的36.06%。如今,深圳涉外商事审判已覆盖所有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绝大多数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司法协助案件;案件涉及金融、科技创新、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各行各业共100多个案由;涉案主体扩展到52个国家和地区。1988年以来的30年,是深圳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30年,是攻坚克难的30年,也是不断完善、快速发展的30年。
三十年来,深圳法院不断顺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大批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1988年至2018年深圳涉外商事审判的三十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年至2002年的开拓创新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涉外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各种经济问题层出不穷,深圳法院以“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在“三来一补企业”纠纷、涉外送达、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外国法律适用和查明等方面大胆进行尝试,为以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2008年的建章立制阶段,涉外案件经历了从中院集中管辖到管辖权逐步下放基层法院的过程。基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以及深圳地区产业结构的影响,案件数量急剧增多,“三来一补”在涉港案件中占绝对多数。深圳创新推出了《送达规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守则》、《涉外商事审判法律法规汇编》等多项工作规范。
第三阶段是2008年至2014年的全面规范阶段。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权全面下放到深圳当时的六个基层法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以及深圳“十二五”期间深圳产业结构调整中三来一补企业的升级和升迁,涉外商事审判案件首次突破1000宗,2009年收案数突破了2000宗。为解决立法相对滞后的问题,针对法律没有规定以及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陆续制定了《关于审理涉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等多个规范意见,指导司法实践。第第四阶段是从2015年至今的深化改革阶段。
2015年1月28日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深圳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统一由前海法院集中管辖。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应对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考验,深圳法院进一步强化涉外商事审判职能,推进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管辖格局。
在深圳中院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前海法院先行先试,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港籍陪审员、港籍和外籍调解员选任机制、规范涉外保理、跨境电商、股票配资、互联网金融等新型案件的裁判标准、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一带一路”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可复制的新经验在深圳两级法院推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粤港澳大湾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推进、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深圳地处多个不同法域的交汇地,新时期下的深圳涉外商事审判机遇与挑战并存。深圳法院将以更坚定的信心、更有力的措施,“坚定沿着改革开放之路走下去,同时要向更深更广的领域中不断开拓”。聚集优质审判资源,打造精英审判队伍,加强对新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设国际化一流法院,将深圳法院建成全国涉外商事审判的新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