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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不力要引咎辭職

2017-08-02
来源:湖北日報

  執行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不力要引咎辭職

  湖北省修訂《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湖北日報訊 記者 王馨 通訊員 朱博 實習生 蘭艷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為貫徹中央精神,保障和規范湖北省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按照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草案》將同級黨委建議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和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列入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并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將重大事項分為兩個層次:一是“議而應決”的重大事項,即憲法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由人大常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事項;二是“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即依法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有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根據需要也可以作出決定的事項。

  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草案》明確了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協調機制和議題、計劃的程序,明確了重大事項報告的提出主體、程序和內容、時限要求。除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政府、法院、檢察院和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外,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應當組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聽取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科研機構進行深入論證和評估,或者要求有關機關、機構、組織進行補充論證、評估。對社會普遍關注、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公開相關信息,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評估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為保障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切實得到執行,《草案》明確規定,有關機關應在一年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貫徹執行情況,對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意見、建議,應在六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同時,人大常委會可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或者組織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專題詢問等方式,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還可以進行滿意度測評。

  對相關國家機關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而不報告的,或是不貫徹執行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等違法情形,《草案》規定,人大常委會可進行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并根據具體情況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追究相關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該負責人要引咎辭職。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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