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姚志東報道:前海法院昨日表示,該院審結首例律師費轉付案件。法院認為該案被告在訴訟前后的行為,不但損害原告合法權益,還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判決被告向原告賠付律師費30萬元。
被告S公司先后發行了A、B兩期短期融資券,原告C公司持有該兩期債券共計3000萬元。其后,被告S公司向原告C公司兌付A、B存續期內利息,但未在承諾在債券到期日兌付本金。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付兩期超短期融資券本息、違約金共計3000余萬元,同時要求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用3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本案中被告S公司除逾期兌付債券利息外,至訴訟期間都未向原告返還涉案二期融資債券的本金,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雙方簽訂的是格式合同,沒有事先約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原告依法訴請被告支付因其違約行為而造成的律師費損失,也依法有據。其次,本案案件事實涉及債券付息時間、違約金計算基數,被告就原告主體資格等一系列問題上提出異議,原告若無專業法律人士介入,在缺乏訴訟技能、法律專業知識的情況下,難以正確應對,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原告尋求法律專業服務具有合理性。第三,本案被告在應訴過程中,在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沒有遵循法院指引在限定期限內提交證據,影響了訴訟進度,造成原告巨額資金被繼續拖延占用、司法資源被不必要的浪費,屬于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應該承擔無過錯方也就是原告的律師費用。最后,本案律師費用雖然在訴訟中尚未實際支付,但金額并沒有超出《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合理范圍,并非原告臆測待付金額,且該費用確為原告之損失,法院應該其訴求予以足額支持。
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上訴,體現了前海法院在倡導誠信訴訟秩序上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判令勝訴方律師費的損失由敗訴方承擔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敗訴方的違法成本,有利于阻遏違法行為,減少虛假、惡意訴訟,也有利于訴訟當事人在履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盡到謹慎注意和誠實協作的義務,有助于誠信社會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