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省负总责 市县抓落实 乡村组织实施
本报讯(记者赵建军)5月12日,记者从省扶贫办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明确提出,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成立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双组长”;成立专项扶贫领导小组,实行分管扶贫负责人和分管行业负责人“双组长”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细则》适用于全省11个市、58个贫困县党委和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细则》明确,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实行脱贫攻坚工作省级督查巡查办法,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一次,专项督查和巡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市级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地区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减贫计划,督导检查、推进落实八大工程20项行动;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域内贫困村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批准退出;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贫困村、贫困户脱贫的具体责任。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相关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为推动形成脱贫攻坚合力,《细则》明确了各定点扶贫单位、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的责任。其中,各级驻村帮扶单位要按照“单位包村、领导包带、工作队到村、党员干部到户、第一书记到岗”要求,实行“干部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细则》要求,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综合排序靠前的贫困县按照20%的比例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在脱贫成效考核中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或者脱贫攻坚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贫困县党政正职,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可以就地提级。对未完成年度脱贫目标任务以及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市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不负责任、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对不胜任工作、没有履行帮扶职责的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进行约谈、召回。对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出现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并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