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黃裕勇報道:廣東省警方近日再放便民大招,外省戶藉居民憑廣東省內居住證就可享有與戶藉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服務,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普通護照,再也無需在居住地和戶籍地之間奔波。
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權益,廣東省公安廳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據悉,居住證持有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或《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遊”和“其他”簽注除外)以及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
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並將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而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地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在居住地申辦出入境證件的便利,使異地工作、學習、生活的申請人不必往返奔波於居住地和戶籍地之間,是廣東省公安機關落實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保障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平等一致的出入境管理服務,方便社會公眾辦事創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長期政策,群眾可根據自己實際需要選擇最佳的辦證時機,盡量選擇預約辦理,避免不必要的辦證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