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長沙12月5日訊(時刻新聞記者 姚冶)微信群里的旅游廣告很讓人心動,但所謂的“資深領隊”靠譜嗎?熱氣球、攀巖這些旅游項目是挺新鮮,但有問題誰監管?出游被坑了,投訴石沉大海怎么辦?如果你正在發愁,不妨看看剛剛出臺的《湖南省實施<旅游法>辦法》。
今天,湖南省旅游局通過紅網首次公布《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辦法》全文。目前,湖南省是全國唯一以出臺《辦法》來貫徹實施《旅游法》的地區。
本月,紅網將就此推出特別報道,歡迎關注。
為什么是“辦法”不是“條例”?
從1997年至今,湖南先后經歷了《湖南省旅游管理條例》《湖南省旅游條例》兩部地方性旅游法規的更迭。而針對我國首部《旅游法》的頒布實施,湖南省直接出臺了對應的“實施辦法”。2016年12月2日,它在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獲全票通過。
“《辦法》重在可操作性。目前,云南、浙江、北京等省市都以修訂省《旅游條例》形式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相比之下,湖南出臺的《辦法》提出了更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湖南省旅游局政策法規處負責人肖自裕解釋。
新出臺的《湖南省實施<旅游法>辦法》共分六個章節,主要在旅游規劃與促進、旅游經營、旅游監督管理等方面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旅游市場主體、旅游者作出相應規定,并對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出說明。
消滅“真空地帶” 這部法規有點“潮”
可以看到,這部《辦法》仔細讀來其實亮點頗多,囊括了不少“時髦詞”和前衛的旅游規劃思路。比如:
要全域游,也要差異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差異發展,有序、有效推進全域旅游發展戰略。”
結合本地特色,發展新業態——“應當鼓勵和引導旅游經營者依托本地自然、人文等資源,開發歷史文化旅游、鄉村旅游、工業旅游、體育旅游、研學旅游、養生旅游、會展旅游等旅游產品,推動觀光、休閑、度假旅游協調發展。” “規劃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完善自駕旅游服務保障體系。”
俱樂部、車友會、協會要招客,先拿執照——“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組織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旅游經營活動。”
“真空地帶”各自認領——利用滑翔機、載人氣球、載人飛艇等實施高空旅游項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管;利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實施高速旅游項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實施水上旅游項目的,由海事部門監管;從事蹦極、攀巖、潛水等體育旅游項目的,由體育部門監管。
游客也不能“任性”——第三十一條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不得擾亂航空器、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不得不尊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不能損毀、破壞文物古跡,參與賭博、色情、涉毒活動等。“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旅游從業人員、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旅游投訴有了辦結期限——《辦法》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在收到有效投訴后應在60天內辦結;需要移交其他部門的5天內移交,60天內辦結;不管符不符合受理條件,都要將結果主動反饋給投訴者。并且,如果事項簡單或緊急,還可以“開綠燈”。
核定公布景區最大承載量,這成為硬性規定——提倡景區進行門票預約預售,及時公布客流量;當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應該暫停游客進入景區。景區最大承載量由多部門聯合核定并向社會公布,不公布的,可對有關部門直接主管人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辦法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健全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安全、行政執法以及旅游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游業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工作。
第三條 省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全省整體旅游形象的推廣工作,組織、協調旅游宣傳推廣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推廣本行政區域旅游資源和旅游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旅游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地居民增強文明旅游意識、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導和培養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條 鼓勵和引導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業組織。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維護旅游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或者投訴、起訴。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促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差異發展,有序、有效推進全域旅游發展戰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旅游資源信息庫,協調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和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體現生態保護要求,突出本地旅游資源特點,符合市場需求。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文化、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在編制與旅游業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和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通往旅游景區的交通建設項目,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線路,在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合理規劃、建設游客集散服務中心、游客休息站點、醫療救護站點、廁所等旅游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省重大旅游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廢棄礦山、石漠化土地等開發旅游項目。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標準化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旅游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向社會發布主要景區的客流量、游覽舒適度指數以及旅游飯店接待狀況等與旅游者相關的服務信息。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旅游企業和旅游項目提供信貸產品、融資擔保及支付結算等金融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面向旅游經營者、旅游者的旅游保險產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游經營者合作設立旅游人才培訓、創業基地,扶持旅游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旅游經營者依托本地自然、人文等資源,開發歷史文化旅游、鄉村旅游、工業旅游、體育旅游、研學旅游、養生旅游、會展旅游等旅游產品,推動觀光、休閑、度假旅游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規劃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完善自駕旅游服務保障體系,為自駕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編制并組織實施鄉村旅游發展規劃,將鄉村旅游納入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現代農業、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整體布局,加強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動鄉村旅游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扶持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活動。鼓勵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著力培育特色旅游村鎮。
第十六條 省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制定并推行鄉村旅游規范標準和等級評定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旅游的接待設施、安全管理、環境保護、服務質量、特色項目等方面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鄉村旅游經營者規范經營,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章 旅游經營
第十七條 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
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組織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旅游經營活動。
從事導游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導游證。禁止偽造、變造導游證。
第十八條 旅行社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游購物:
(一)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二)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游者采取人身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旅游者購物的;
(三)旅行社或者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四)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旅行社、導游、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
(六)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游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從事旅游營運的客運車輛、船舶經營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未經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許可,不得經營旅游客運業務;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許可從事旅游客運業務的車輛、船舶等相關信息告知旅游主管部門。
旅游客運車輛、船舶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運輸線路,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船舶,不得擅自搭載與旅游團隊無關的人員,不得中途甩團甩客。因未按照約定路線運輸或者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增加的運輸費用,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權拒絕支付。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
第二十條 景區可以利用公共媒體、移動多媒體、智能終端等信息化平臺,實行景區門票預約預售,及時公布景區內旅游者流量。
在旅游高峰期,景區應當啟動以下調控措施:
(一)周邊道路、區內停車、公交車輛等交通運力錯峰接待機制;
(二)分時入園、景點限時逗留、快速通道等旅游者疏導分流機制。
游客數量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應當暫停游客進入景區。
第二十一條 景區應當加強客運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運行管理,在醒目位置公示限載人數和安全使用警示牌,并定期進行檢驗。
景區應當在存在安全風險的路段、觀光區設置安全警示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景區應當合理布局旅游商品銷售、餐飲、住宿、演藝等經營服務網點,引導經營者依法經營。
第二十二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并建立安全管理、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置制度,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和救護設備、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購買高風險旅游責任保險。
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旅游者安全防護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第二十三條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并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旅行社新增網絡旅游經營業務的,應當書面告知其所在地縣級旅游主管部門。
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與旅游者簽訂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合同,提供真實、可靠的旅游服務信息,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代訂服務。
第二十四條 鄉村旅游經營者開設旅游項目、提供旅游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鄉村旅游經營者不得在山體滑坡、地表塌陷、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易發的危險地帶開展旅游經營活動。
第四章 旅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游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旅游主管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氣象等部門的執法權限,對轄區內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各種旅游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常態監管的執法機制,完善旅游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六條 省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統計主管部門完善旅游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建立科學的旅游發展考核評價體系,開展全省旅游產業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旅游信息統計制度、旅游信息發布制度、旅游信息監管制度,準確提供旅游市場信息。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在線旅游經營監督管理,規范互聯網在線旅游經營秩序。
第二十八條 高風險旅游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下列部門依法進行監管:
(一)利用滑翔機、載人氣球、載人飛艇等實施高空旅游項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管;
(二)利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實施高速旅游項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三)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實施水上旅游項目的,由海事部門監管;
(四)從事蹦極、攀巖、潛水等體育旅游項目的,由體育部門監管。
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對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族宗教事務、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文化、體育、文物等部門負責核定所主管的景區最大承載量,加強對景區開放條件的監督檢查。
景區主管部門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應當征求旅游、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旅游從業人員在旅游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游客消費;
(二)侮辱、毆打、脅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風俗禁忌;
(四)傳播低級趣味、宣傳迷信思想;
(五)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認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一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文物古跡;
(五)參與賭博、色情、涉毒活動;
(六)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破壞生態環境;
(八)違反旅游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游秩序;
(九)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省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省不文明旅游行為記錄制度。
旅游從業人員、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因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旅游從業人員、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旅游從業人員、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向行為人通報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游經營的實際情況,出臺適應鄉村旅游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鄉村旅游經營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投訴處理制度,指定旅游主管部門為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公布旅游投訴電話、網站等,及時處理旅游投訴。
旅游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者,并說明理由;對符合受理條件且投訴事項屬于旅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結,并告知投訴者;對于投訴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交,其他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結,并自辦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旅游主管部門,由旅游主管部門告知投訴者。投訴事項簡單或者屬于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導游證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核定、公布景區最大承載量;
(二)不依法審批旅游相關許可事項;
(三)不依法受理、處理旅游舉報和投訴,查處旅游違法行為;
(四)不履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五)不依法履行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監管職責,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旅游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