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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樓道屋頂禁放煙花爆竹

2015-02-10
来源:南昌晚報

  本報訊 記者 高小茜 記者昨日從市政府獲悉,我市下發《關于加強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春節期間(2015年2月11日至3月6日),全市范圍內15類區域和場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通告》提出,嚴禁違法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設攤、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通告》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市范圍內15類禁燃區域和場所:

  1. 棚戶區、低洼危舊房、板壁房、磚木平房密集區;

  2. 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3. 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

  4. 設有外墻外保溫材料的建筑物及其周邊50米范圍;

  5. 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等單位;

  6. 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7. 集貿市場、商場、賓館、超市、影(劇)院、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8. 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

  9.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10. 黨政機關辦公區、軍事管理區;

  11.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12. 重點工程施工現場;

  13. 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除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14. 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15. 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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