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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015-01-16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记者梁君怡报道: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此类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了解,多年来,由于缺乏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规划与布局,导致国土保护和治理“治而不愈”。为打破这一“九龙治水”的困局,条例强化了政府的主导作用,规定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

  同时,为避免重蹈“一边投巨资、下大力搞治理,一边无序开发、搞破坏”的老路,条例特别强调源头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重大项目建设、园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关于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范围,及时检查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完成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将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保护和治理不良记录制度,将有严重破坏国土资源环境等行为的单位和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得参与本省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

  此外,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加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设置了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措施。另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比照上位法,提高罚款下限或者直接取上限。

[责任编辑: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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