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讯】记者郑培培报道:近日获悉,《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对加强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强化城镇生态空间管控,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河北、和谐河北”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河北是全国唯一兼有海滨、平原、湖泊、丘陵、山地、高原的省份。全省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8处,总面积约7978.5平方公里,占我省国土面积的4.24%。截至目前,全省经普查登记入库的风景名胜资源共1400余处。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规划、保护、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概括起来,《条例》具有五个鲜明特点: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分级保护制度;强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控;严格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风景区内各项活动。
为搞好《条例》学习和宣贯,下一阶段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准备组织做好以下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培训学习;健全管理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