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日前启动实施新一轮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通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政策规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3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少留足36个月额度)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