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100元未成年人50元年累计最高支付15万元
记者昨日从海南省人社厅获悉,为加快省级统筹步伐,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居保”)个人缴费标准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明年1月1日起,海南全省各市县的“城居保”参保人,将按照统一标准缴纳参保费,并且享受统一的保险待遇。缴费方面,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三亚市按一档缴费的参保人,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标准;按二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其个人缴费标准暂时按该地区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统一标准)。
对于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财政将全额补助其个人缴费部分;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在保险待遇方面,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全省也统一为15万元。城镇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75%和2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65%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