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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规定违法传播技防信息最高罚三万

2014-07-29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沈阳7月28日电(王磊)7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沈阳召开,并分组审议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草案中拟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通过技防系统采获的信息,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中拟规定,除政府组织建设的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内安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单位和个人在临近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技防系统的,监控范围不得超过其不动产使用区域,违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以罚款。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将被强制拆除。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的标识。

  草案中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技防系统;不得中断或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不得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删改、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最高罚款一万元,对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3000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中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不得利用采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最高罚款3万元,对个人最高罚款一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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