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7月28日电(王磊)7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沈阳召开,并分组审议了《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二次审议稿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建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治理,明确治理的范围、标准、期限等,并在资金、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
同时,二次审议稿还拟加大了相应处罚力度。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处水土保持设施造价二倍罚款;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个人在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的,20立方米以下罚款1000元,超过20立方米最高罚款一万元;单位取土、挖沙、采石200立方米以下罚款两万元,超过200立方米最高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