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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加大对高考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4-06-03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南宁6月2日电(杨娜)2014年普通高考即将来临。广西招生考试院将采用科技手段预防考试作弊行为,针对高考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该院呼吁广大考生诚信应考,同时公布了广西普通高考工作的监督举报电话(0771-5337406、5335583)。

  目前,广西标准化考点已完全建成,今年高考将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近日,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部门陆续对全区各标准化考点的设备、网络进行了考前检查、联调和演练,以确保其在今年高考中顺利投入使用。标准化考点的建成使用,可实现各地考务指挥中心之间的相互连接,其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全面覆盖考场、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密室等场所,对试卷存放、分发、回收及考试实施过程实时监控和录像、录音,有效监督监考员的考务工作,防范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违规舞弊行为,切实保证广大诚信考试考生的利益;考点配备的作弊防控系统,可防范和阻断不法分子通过手机、无线电波等方式传播试题、答案等信息的行为,打击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团伙作弊;考点配备的金属探测仪和身份识别仪将由各考场根据需要投入使用,可对考生所携物品和身份进行检测或抽查,避免考生携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违规替考。考试期间,有关部门还将出动无线信号探测车在考点周边进行巡查,追踪、干扰考场外的可疑无线电信号,大力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

  除了高科技预防考试作弊和违规行为外,广西还加大了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控和清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联合公安、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启动了高考信息监控机制,严密防范通过网络或手机等途径传播与高考有关的各类失泄密信息和虚假信息;各市、县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防范及清除泄密污染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将迅速上报并展开查证,依法查处;此外,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清理教育培训机构的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实施。

  今年高考和招生录取期间,广西将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和招生考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决不姑息迁就任何考生或涉考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考生违纪作弊行为一经查实,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依法依规对考生进行处理并将违纪作弊信息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相关记录一经进入“诚信档案”将成为招生院校录取新生、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依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醒考生,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应当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树立诚信考试观念,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为更好地帮助考生了解、熟悉有关高考纪律,现将教育部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录如下。

  属考试违纪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①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⑨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 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作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作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 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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