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官网 > 广西 > 本地新闻

广西“住改商”听取意见 扰民监管难成讨论焦点

2014-04-11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南宁4月11日电(王勇)小区里利用民宅经商,因租金费用低、人群集中受到不少商户的青睐。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取意见会在自治区法制办召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会议主要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改商”)问题听取意见。来自广西大学的应届毕业生贤梁明作为创业者代表,他认为,“住改商”最吸引创业者们的一点就是租金低廉,大大降低了创业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让业主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从源头上杜绝扰民现象的发生。”业主代表江宏萍说。企业代表罗剑涛则认为,“住改商”应该宽进严管,通过审核,允许部分行业进驻,但是一旦发生投诉,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一票否决……

  与会代表认为,“住改商”后,使得小区管理出现一系列难题。如何管理“住改商”的商户,成为有关部门的一大难题。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了增强现实操作性,与会人员表示,希望考虑到既要尽量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又要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减少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完)

  附:意见会上八个主要问题

  1、房屋范围。带电梯的高层住宅能否改编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产所?

  2、征求意见范围。“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小区的全体业主还是该栋楼房的全体业主,或者是同一单元的业主?

  3、征求意见方式。征求意见应采取逐户询问的方式还是在小区张贴公示的方式?

  4、同意的标准。应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还是2/3利害关系人同意即可?

  5、出具证明的主体。应由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公司(或单位)出具证明?或者由全体利害人签字证明?

  6、负面清单范围。有哪些行业不能适用于“住改商”?

  7、补救措施。“住改商”后不按规定经营,造成不良后果,工商部门应如何处理?

  8、具体规定的制定。全区各市、县的情况不尽相同,对于“住改商”的条件应由自治区统一规定还是由设区的市做出规定?

[责任编辑:朱劍明 ]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点击排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