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於1997年獲立法會通過,其後在1999年修訂中訂明東面界線是由小酒灣尖最西端起畫一直線至阿公岩尖最西端為止,而西面界線是由香港島最西之點起畫一直線至青洲最西之點,再由該點畫一直線至青衣島最東南之點,再沿青衣島東海岸線及北海岸線畫至青衣島最西端,續由該處以直線向正北畫至大陸。
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認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差不多限制一切善用海港的可能性,例如中環灣仔繞道工程於1983年已有規劃概念,但有團體在2003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工程,指工程違反《條例》,最後中環灣仔繞道由構思至落成歷時35年;青衣船廠位處《保護海港條例》範圍內,為方便船隻進出維修,船廠需在海面打木樁,但保護海港條例並不容許,因此妨礙船廠正常運作;東區走廊下的行人板道在2012年《港島東海旁研究》已經提出,但考慮到保護海港條例規限,行人板道拖延8年才動工。
麥美娟表示將提私人條例草案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當中包括設立中央海港範圍,它與1997年通過《條例》的範圍—東面以一直線由九龍灣傍紅磡東南處之末端劃至香港島北角北處之末端、西面以《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中第2條所訂定之最東隧道管道所經之處為準劃線、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公共用途的任何類別用途而作出填海工程,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條例》經修訂後決定填海工程是否屬公共用途,而填海作公共用途雖可獲豁免,但只適用於中央海港範圍以外。
麥美娟重申海港範圍內「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是在《條例》修訂後維持不變,任何相關工程於修例後仍須依足既有城規程序和環評程序,相關程序仍能有效把關。
麥美娟認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可讓當局進一步引用「海港及海旁地區規劃」提出的建議,興建海底行人隧道、海上旅遊景物和西九島上公園;修例後政府還能更善用海濱用地,提高沿岸可達度,增加公共空間,海濱長廊經連接後可為市民提供休憩空間外,亦能發展成香港旅遊地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