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11日向立法會提交關於《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條例草案將於13日刊憲。條例草案旨在明確國旗及國徽的使用規定,包括升國旗儀式的禮儀及收回機制、釐清有關侮辱國旗及國徽罪行的條文,及就國旗及國徽的教育和推廣作出規定。根據文件,條例草案列明禁止網上侮辱國旗或國徽,同時為讓警方有足夠時間完成調查,建議將檢控時限延長至2年,與《國歌條例》就類似罪行所訂的相同。
建議將檢控時限延長至2年
文件指出,修例分6個主要範疇,其中將修改《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就侮辱國旗或國徽加入更具體的條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及「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指出,修例後,不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條文訂定的刑罰水平維持不變,即最高可處以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與《國歌條例》有關侮辱國歌的刑罰水平一致。文件指出,由於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Facebook發布被玷污的國旗圖像等,為了讓警方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調查,草案建議把檢控時限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下周三提交立會首讀及二讀
當局解釋,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國旗法》、《國徽法》早已通過制定《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本港實施,特區政府建議以修訂《條例》而非公布形式,在香港實施該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不單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也與實施《國歌條例》的做法一致。另外,草案亦涵蓋國旗及國徽教育部分,建議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將於8月18日(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特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盡快通過有關條例草案。
2020年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並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國旗法》及《國徽法》已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對這兩部全國性法律的修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在香港實施上述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記者周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