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等3人涉嫌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作為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而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本月26日被廉政公署起訴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案件今早(30日)在東區法院提堂。3人暫時毋須答辯,以待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8月19日,屆時各被告將到區域法院應訊。
控方不反對3名被告保釋,惟戴耀廷因「初選」案須繼續還柙;其餘2名被告續准保釋,條件包括現金10000元、不得離港及接觸控方證人。
3名被告戴耀廷 (57歲)、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2(1)及23(1)條。
控罪指,3人非身為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000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
廉署表示,戴耀廷在該換屆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其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過半數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宣傳該計劃(「雷動計劃」)及其目標的廣告,分別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刊登於《明報》及《蘋果日報》。
「雞蛋同盟」就該3個刊登於《明報》的廣告支付133540元,並就另外3個刊登於《蘋果日報》的廣告支付120000元。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董事及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