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草案周五刊憲。
當局建議賦權私隱專員對起底行為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設立二級制罰則,最高罰款100萬元,監禁5年,並有權強制將起底內容移除,相關草案周五刊憲,下星期三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並配合立法會審議,爭取盡快通過。
政府發言人指,在草擬修例過程中,已參考新加坡、新西蘭和澳洲等地相關法律,考慮了香港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條文,罪行範圍界定清晰、具針對性和目標明確。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要求服務提供者執行停止披露通知,將「起底」內容移除,目的是減少對受害人的傷害,而非針對任何服務提供者。
條文列明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資料,並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是滋擾、威脅、恐嚇、身體或心理傷害、擔心受傷害,或財產受損,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2年。如果「起底」行為實際構成指明傷害,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0萬元,監禁5年。
在強制移除「起底」內容方面,只要當事人屬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私隱專員有權要求移除「起底」內容,無論身處香港的個人,或在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境外服務提供者,都會受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