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官網7月12日消息,為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研究起草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
《徵求意見稿》明確,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是指依法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絡表演經紀活動包括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製作、營銷等經營活動;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為網絡表演者提供服務,應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維護網絡表演者的合法權益。演出經紀人員應當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依照《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徵求意見稿》強調,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中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徵求意見稿》明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徵求意見稿》強調,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絡表演者的違法行為、違規處理、投訴舉報等信息進行紀錄、保存,進行動態管理,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0。
該意見反饋截止到2021年7月19日,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圖源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