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锣湾刺警案發生後,有人為兇徒辯解,声称有關行為不屬於恐怖主義行為。據《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批評這種看法明顯是荒謬,而且欠缺法理基礎。
鄭若驊表示,參考聯合國決議和各國法例 ,大致可歸納出恐怖主義的主要特徵,是通過嚴重暴力、破壞或其他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行為,脅逼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或其他主張,而《香港國安法》中「恐怖活動罪」定義,亦反映這些主要特徵。
《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三節訂立各項恐怖活動相關罪行,包括第二十七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對於何謂「宣揚」,鄭若驊引用內地學者指出,在《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对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者辯解,不得為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攬炒」口號和主張進行宣傳或者喝采。
鄭若驊促請所有在公共領域就近期涉嫌恐怖活動事件作出評論的人,緊記問題敏感性,切勿發表可能合理地會被理解為直接或間接宣揚、鼓吹或頌揚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