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個生態環境保護全鏈條立法——《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6月29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擬於今年9月1日實施。《條例》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環境建設整體布局,授權深圳市政府制定重點行業碳排放強度標準,並將碳排放強度超標的建設項目納入行業准入負面清單。
授權政府制定環境保護「深圳標準」
《條例》是深圳市生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也是1994年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的「升級版」,結合「雙區」建設的需要和「可持續發展先鋒」的戰略定位,並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創新。
近年來,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深圳市先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關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行動計劃,取得顯著成效。為鞏固「天藍地綠水清」的成果,《條例》授權市政府相關部門編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生態環境強制性地方標準,和嚴於國家標準的產品環保強制性地方標準。
編制碳達峰行動方案和碳中和路線圖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專設一章,對應對氣候變化的一般性工作、碳達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權交易等進行了規定。
一方面,要求市政府編制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和碳中和路線圖,推動重點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機制,將碳排放強度超標的建設項目納入行業准入負面清單。在本市碳排放達峰後,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預期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項目,應當制定碳中和計劃和實施方案。
另一方面,要求市政府建立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通過設定固定總量的排放額度,約束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的年度碳排放。建立碳普惠機制,對小微企業、社區家庭和個人的節能減排行為進行量化,引導全社會綠色低碳生產生活。
重點排污單位須公布環境信息
環境信息披露事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生態環境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條例》增設政府、企事業單位、專業機構等主體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
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二是規定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等信息;三是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如實公開本單位的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四是鼓勵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依法開展生態環境信息監測、收集、分析、應用,為產業發展、企業經營等提供生態環境保護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