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男學生涉於2019年10月在九龍區,以粗口辱駡警員及掌摑警員,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2項襲警罪,今日(3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罪成,判入教導所。
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有機會觸發市民情緒,案發日無重大事件發生,純粹因現場有足夠警力控制場面。鄭官指,雖然判刑時需要考慮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但有時嚴懲、阻嚇的需要遠超更生需要。故此,判刑時須考慮所有因素,而非單單年紀。被告在被定罪後有悔意,屬遲來的悔意,既然當初選擇抗辯就必須承擔後果,不能獲得減刑,最終判其進入教導所。
被告陳秉臻,為應屆DSE考生,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18423及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