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董事會23日下午發聲明,稱《蘋果日報》印刷版不遲於6月26日星期六最後一期結束;電子版則不遲於6月26日晚上11時59分停用。壹傳媒過往劣跡斑斑,前特首梁振英今日轉發其早前的帖文,揭露其造謠造假的惡劣過往。以下為全文:
這是我5月17日寫的帖文,我們要把這些事件 #釘在蘋果日報和其他壹傳媒刊物的羞恥柱 上。所有曾經被蘋果日報和其他壹傳媒刊物狗仔隊滋擾、造謠造假迫害的香港人,#明天舉杯同慶。
《蘋果日報》和其他壹傳媒「新聞機構」的「報道」
#黎智英 旗下刊物的「新聞報道」造假新聞,明碼實價買「新聞」,用「狗仔隊」跟蹤、偷窺、偷拍名人藝人,侵犯隱私,誹謗抹黑,誇大失實歪曲,嚴重滋擾及傷害他人聲譽。並且渲染色情暴力,誨淫誨盜,嚴重污染香港和台灣的傳媒生態,荼毒青少年,臭名昭著,台灣社會贈了它三個字:「羶色腥」,高度概括。
下面一大堆壹傳媒旗下刋物,包括《#蘋果日報》的部分案件,大家溫故知新,可以看穿黎智英的假面具,揭露他旗下所謂新聞機構的假身份。「人在做,天在看」,這些劣行,就是重罰黎智英的天理,也是傳理學的反面教材。
A. 壹傳媒的假
1995年4月27日《壹本便利》刊登《玉女敏露兩點寫真$30有得睇》封面一張合成裸照,移花接木,用女藝人周慧敏的頭像剪貼在日本一名AV女優的裸體身上合成。周慧敏相片的版權擁有人寶麗金唱片公司控告《壹本便利》挪用照片及侵權,《#壹本便利》敗訴,被罰懲罰性賠償。
1996年6月29日《#忽然1周》第48 期封面「報道」-《潘廸生患癌》,被潘控告誹謗,7月3日《忽然1周》封面刊登道歉啟事「我們錯了!謹向潘廸生先生道歉」,並停止該刊總編輯的職務。
1997年,在高院研判《#壹周刊》與洗髮護髮用品生產商霸王集團的誹謗案賠償金額前,《壹周刊》「報道」案中原告的律師費,總編輯張劍虹和《壹周刊》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張劍虹罰款5 千元,《壹周刊》罰款2萬5千元並須支付訟費。
1997年5月9日《蘋果日報》刊登一則《名人時尚版招聘採訪ball場靚女記者多名》廣告,「負責採訪舞會和社交活動」。1997年9月平等機會委員會首次引用《性別歧視條例》檢控《蘋果日報》這則廣告帶有性別歧視的成分。上訴庭下令平機會可繼續向《蘋果》追討罰款。
1998年8月,《蘋果日報》頭版報道,指一名香港女律師欺騙客戶樓款及貸款後攜同200萬元客戶款項失蹤,經警方調查後證實事主另有其人,該女律師因此案的壓力而患上抑鬱症和早產。《蘋果日報》被控誹謗,2001年高院裁定《蘋果日報》敗訴,賠償320萬元。
1998年10月19日,《蘋果日報》炮製「#陳健康事件」,在上水天平邨公屋女戶主因不堪丈夫陳健康在深圳包二奶,在寓所從高處拋下兩名幼兒後跳樓自殺身亡後,《蘋果日報》記者邀約陳健康北上尋歡,並支付5千元作報酬,《蘋果》記者帶陳健康在一間深圳酒店,拍下陳健康在酒店房間左擁右抱兩名妓女的獨家照片,圖文並茂,《蘋果日報》被踢爆後原先否認,其後不得不承認。黎智英在1998年11月10日《蘋果日報》頭版全版刊道歉啟事:「《蘋果日報》為做好新聞,求勝心切,造成譁眾取寵之後果,犯此大錯,實在罪過。《蘋果日報》承諾今後必定吸取此次事件之教訓,不斷改進。本人及《蘋果日報》編採部管理層謹向讀者及社會大眾致十二萬分歉意,也為編採部同事因此事件蒙羞而道歉。」
1999年10月4日《蘋果日報》「報道」一宗正在審訊的法庭新聞,指一宗五歲男童被殺案的疑兇有孌童癖,但有關資料在法庭上並沒有被提及,「報道」對案中被告構成偏見,法官因而要解散陪審團,案件被迫腰斬,翌年重審。2000年11月22日法庭裁定《蘋果日報》及其時任總編輯 #葉一堅 藐視法庭罪,《蘋果日報》被判罰款10萬元及支付堂費兼留案底,#葉一則留案底兼付堂費。
1999年5月及7月《蘋果日報》「報道」「唱片騎師」蔡康年「毒打」施念慈,蔡康年控告《蘋果日報》誹謗及索償,《蘋果日報》賠償40萬零1元兼付堂費。
1999年11月《蘋果日報》突發記者 #劉江群 被揭發為「買料」做新聞,行賄警方人員,自1997年6月起近兩年半內,先後向警察高級通訊員楊啟興及通訊員曾炳霖行賄,以便取得警方控制中心的每日罪案報告及有新聞價值案件的事主與疑犯資料,涉款達30萬8千元。劉被判入獄10個月。
2001年,台灣《壹周刊》為製造假新聞,派3名「狗仔」偷拍藝人小S(徐熙娣)與友人范曉萱、阿雅及桌球手陳純甄等在私人別墅泳池畔的照片及影片,誣指這些藝人參與「吸毒性愛派對」,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觸犯妨害秘密罪,台灣《壹周刊》總編輯裴偉被判刑4個月,上訴獲減刑至2 個月,得易科罰金5萬4千元,並沒收31張偷拍照片。小S等4名藝人以嚴重妨害個人名譽和侵害隱私權,分別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壹周刊》向小S等人賠償新台幣200萬元到300萬元不等。
2002年,《忽然1周》封面「報道」《老公離職一年、鞏俐賣大包養家》,時任英美煙草公司總裁黃和祥指斥報道嚴重誹謗,令人誤以為他因為涉及遠華集團走私案主犯賴昌星的非法行為而辭職。《忽然1周》被法庭罰款20萬元。
2002年6月台灣《壹周刊》《台視名主播偷情實錄,劉佳佳搶人老公》「報道」指前台視主播劉佳佳有婚外情,台灣《壹周刊》被控誹謗,劉獲賠償新台幣500萬元。
2002年6月《忽然1周》記者 #梁崇基 以300元賄賂保安員,進入電影《2046》拍攝場地「報道」,被判3項提供利益罪名成立,入獄3個月。
2003年10月2日台灣《蘋果日報》《吳宗憲對女歌迷用過就丟》捏造吳宗憲對女歌迷始亂終棄,吳宗憲指斥有關報道嚴重失實,搞亂台灣社會文化風氣,喝斥狗仔隊滾出台灣,《蘋果日報》被判賠償60萬元新台幣。
2003年7月台灣《壹周刊》「報道」歌星蕭亞軒在加拿大留學時生活不檢,結交販毒男友,蕭控告《壹周刊》誹謗,台灣《壹周刊》登報道歉並賠償新台幣100萬元。
2005年10月21日《壹本便利》兩名記者為了「新聞報道」,拿著相機,擅自闖入藝人梁詠琪下榻北京一間酒店的房間大肆搜查,事件起初疑似被入房企圖爆竊,事後證實兩名男女是《壹本便利》記者,《壹本便利》執行總編輯 #魏達深 被解僱。
2006年 《蘋果日報》刊登一則有關內地醫院的治療白蝕病廣告,被控違反《不良醫藥(廣告) 條例》,被法庭罰款4千元。
2007年1月4日台灣《壹周刊》第293期封面「報道」《踢爆簡樸假象 連勝文夏威夷辦豪奢婚禮》,連家指斥「報道」失實,起訴《壹周刊》,《壹周刋」賠償200萬元新台幣。
2004年《壹周刊》「報道」《羅美薇喪跑實錄》,歌星張學友妻子羅美薇控告失實誹謗,《壹周刊》作出六位數字的賠償。
2007年12月27日《壹周刊》第929期「報道」- 《過億大屋有人照,關之琳搭上已婚台灣佬》報道,關之琳指事實是她以自己金錢購入南灣物業,《壹周刊》完全虛假,無中生有,令她的聲譽嚴重受損,要求高院發出禁制令,控告《壹周刊》及總編輯 #李科儀 誹謗,要求追討加重性及懲罰性賠償,《壹周刊》其後求和賠償。報道涉及「已婚台灣佬」是台灣國巨公司董事長陳泰銘,亦入稟控告《壹周刊》誹謗,已獲賠償。
2008年5月25日《蘋果日報》「報道」《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女雜工指斥報道失實,控告《蘋果日報》誹謗,申請禁制令及索償共175萬元。2015年8月高院法官批評《蘋果》採訪未核實資料,「報道」極不負責任,判《蘋果日報》敗訴,須賠償及付訟費逾74萬元。
2009年4月9日《壹周刊》第996期《天後失靈:容祖兒三折做代言》,「報道」歌星容祖兒以15萬元酬金接拍原價265萬元的運動品牌廣告,容祖兒及英皇娛樂指斥報道失實,抹黑英皇娛樂旗下藝人身價,除向《壹周刊》索償外,更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阻止《壹周刊》用相同或類似的言論再度誹謗容祖兒及英皇娛樂。
2006年8月《台灣蘋果日報》在頭版連續3天以大篇幅「報道」,指一名產婦在台北縣北城婦幼醫院產下畸形兒,負責醫師涉及「產檢疏失」,醫院院長徐木泉指斥台灣《蘋果日報》失實,醫院向《蘋果日報》和記者提告。2009年7 月台灣最高法院裁定,台灣《蘋果日報》與記者必須連帶賠償徐木泉新台幣30萬元,並在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2008年8月5日台灣《蘋果日報》刊登《馬虎產檢害婦生畸兒 六次3D超音波未察 手殘缺肺無胰臟》及2008年8月6日刊登《害婦生畸兒 院方強辯卸責》,「報道」時任北城婦幼醫院院長徐木泉醫療疏失。徐木泉告上法院,2007年11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蘋果》未盡查證義務有過失,須賠償30萬元新台幣並連續兩天在頭版登報道歉啟事。徐木泉不滿裁決提出上訴,2009年7月上訴被駁回。2009年12月7日台灣《蘋果日報》在頭版刊登四分之一版道歉啟事。徐木泉指斥台灣《蘋果日報》拖延5 個月後,才刊登道歉啟事,但傷害已經造成。經歷3 年漫長司法程序,北城婦幼醫院因為虧損停業。
2010年3月14日台灣《蘋果日報》刊登《傳夫妻發生衝突》、《家暴中心獲報查訪》「報道」,誣稱小S (徐熙娣) 遭丈夫許雅鈞家暴。小S夫妻到派出所召開記者會,指斥報道「消費別人的家庭,謀取沒有良心的銷售量」,控告台灣《蘋果日報》及總編輯 #馬維敏 涉侵害名譽權,法院判台灣《蘋果日報》賠償小S夫妻共400萬元新台幣,並於頭版全版刊登道歉啟事。2010年7月14日《壹周刊》《霸王致癌》「報道」霸王國際集團的中草藥洗髮護髮產品含致癌物質「二噁烷」報道,霸王國際集團指斥報道誹謗,引致巨大損失,提出訟訴及索償6 億3 千萬元,成為誹謗歷來最高索償。 2016年《壹周刊》敗訴,法庭判罰須須賠償3 百萬及支付八成訟費,合共2100萬元,法官指斥《壹周刊》調查報道粗疏、膚淺、未能達到負責任的專業水平。
2011年8月16日《蘋果日報》頭版「報道」《中大迎新營玩死女生》,#香港中大學生會 指斥標題及內容造謠,污衊及嚴重損害中大形象,須向身亡女生的家屬及迎新營籌委公開道歉,並發動全體中大同學、教職員及校友罷看《蘋果日報》。#香港記者協會 操守委員會調查投訴後,認為標題「沒有充足的事實根據支持」、「誤導讀者相信該迎新活動是女生致死原因」。
2012年1月26日台灣《壹周刊》第557期「報道」《迷韓報—變臉旺運申恩慶回春露酥胸》及《XY檔案—cosplay女王一夜情破300人》的兩篇特寫,被 #淫審處 評為不雅物品。
2012年4月17日《蘋果日報》財經版B15頁「報道」《味的角力》,介紹雪茄並載有數款雪茄的牌子名稱、售價及售賣地點,被衞生署控煙辦公室控告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1(1)條及第15(1)條》有關禁止刊登及印刷煙草廣告的規定。香港全面禁止刊登煙草廣告多年,控煙辦指《蘋果》2011年曾刊出含煙草廣告性質的文章,遭控煙辦警告後未有數斂,當局收到市民投訴而採取行動,《蘋果》以「新聞報道」「包裝」煙草商賣廣告,成為首間被控煙辦票控起訴的香港傳媒,法庭判定出版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承印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罪成,各被法庭罰款3千元。
2012年5月29日《蘋果日報》轉載了《博訊》網上的「報道」,指章子怡涉及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案,因而被調查組問話及禁止出國。章子怡團隊發表聲明否認。2012年6月10日章子怡向香港高等法院控告《蘋果日報》和《壹周刊》及其總編輯,指報道構成誹謗及侮辱,「荒誕至極」、「居心莫測」,報道令她聲譽嚴重受損,承受巨大的精神和社會壓力,要求《蘋果日報》和《壹周刊》立即停止「散播誹謗性言論」,並賠償精神及經濟損失。2013年11月20日高院裁定章子怡勝訴,《蘋果日報》賠償39萬元。
2012年《蘋果日報》「報道」層壓式推銷網上課程,報道中有「層壓式推銷」、「騙局」等字眼,並提及香港脊醫學會會長陳顯強及他任董事的公司。陳認為報道令讀者誤解他涉及層壓式推銷,控告《蘋果日報》誹謗,索償100萬元。
2012年8月《蘋果日報》《楊怡全程伏謙仔腿間》「報道」藝人楊怡在羅仲謙車上有親密行為,楊怡怒斥報道失實及誹謗,羅指報道對女性造成侮辱。由二人所屬的無線、星皓公司及楊怡本人控告《蘋果日報》,要求向無線及兩人道歉。
2013年1月13日《蘋果日報》頭版「報道」《林奮強﹕我歧視新移民》,指時任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於1月10日一個論壇上,自稱歧視新移民。同日,林奮強即場播出當日論壇錄音,證明沒有歧視新移民,指斥《蘋果》報道是「毫無事實根據的報道」。同日傍晚《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向傳媒指,指聽過林的錄音後,承認是記者聽錯,鄭重向林奮強道歉,並抽起《蘋果》網上及《動新聞》報道。1月14日《蘋果日報》刊登《《蘋果》向林奮強道歉》。1月20日林奮強發表《林奮強先生就傳媒查詢有關《蘋果日報》報道之回應》,詳述事件經過始末,指1月10論壇後兩日被《蘋果》兩名記者在他的寓所樓下「攔路撲出截停」採訪及錄影,《蘋果》網上和《動新聞》短片清晰錄影他再三否認歧視的指控,但《蘋果》翌日仍虛構及歪曲報道。林奮強在聲明指,《蘋果》道歉是一場公關術,「我決定不會法律追究《蘋果日報》。該報在「鄭重道歉」的同時,並沒有給我一通電話 或一則電郵,但我仍希望他們在事發翌日登報的道歉是由心而發,而不是純粹向公衆交代的公關術。」
2013年4月4日《壹周刊》第1204 期「報道」《碼頭黑幕 HIT講大話 假外判 搾乾工人》指控香港國際貨櫃碼頭(HIT)假外判,指外判公司實為和黃旗下公司。HIT董事總經理嚴磊輝指斥有關「報道」文章失實和誹謗,損害和黃集團聲譽,控告《壹周刊》誹謗及索償,《壹周刊》向HIT賠償。
2013年3月《壹周刊》及《蘋果日報》「報道」藝人李泳豪與已婚女子黃金鈴有婚外情,黃控告誹謗,《壹周刊》及《蘋果》賠償30多萬元,並20多萬元堂費。
2013年3月20日《蘋果日報》及《爽報》刊登獨家專訪在監獄的大角咀夫婦被殺肢解案被告周凱亮,疑犯大談殺人動機及犯案心態等情節,罔顧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兩報的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 #李彭基 與《蘋果日報》記者 #陸羽平 及 #羅日昇,被控告藐視法庭,《蘋果日報》及《爽報》各被法庭罰款20萬元,張劍虹及李彭基罰款9萬及6萬元,壹傳媒合共罰款55 萬元。
2013年8月8日《壹周刊》第1222期《中銀大廈特訓 公帑養打手》「報道」,「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中心控告《壹周刊》誹謗,2015年1月,《壹周刊》賠償30萬零1元。
2013年8月23至29日《蘋果日報》、《Face》、《壹周刊》的印刷及網上刊登《46歲王祖賢驚現香港走曬樣》、《王祖賢iPad遮面離港》、《祖賢自拍照仍浮腫》、《王祖賢速逃香港》等6 篇「報道」,藝人王祖賢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壹傳媒繼續刊登類似的誹謗文章,並追討懲罰性賠償。
2014年2月19日及20日《蘋果日報》及《壹周刊》分別有四篇文章和兩條短片「報道」藝人曾航生與前唱片騎師梁安琪分手,2017年曾航生控告《蘋果日報》及《壹周刊》,要求索償、刪除報道和刊登道歉聲明。
2014年7月《蘋果日報》體育版專欄刊登梁柏堅撰寫《亞視都有人講波?》文章,提及立法會前議員詹培忠於電視節目中的賭波言論,稱呼詹「呢條傻佬」及「懵佬」,又指詹在亞視節目教人賭波「必贏方程式」是「講出嚟大家一定恥笑」。詹培忠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及 #梁柏堅 誹謗,高院裁定蘋果日報須賠償10萬元兼付訴費。
2015年1月7日及8日台灣《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有關台灣大億集團董事長吳俊億兒子吳育賢的兩篇「報道」, 2020年6月24日吳控告台灣《蘋果日報》誹謗,要求法庭下令禁止台灣《蘋果日報》再發表有關文章及將文章下架,並作出一般和懲罰性賠償。
2015年3月12日,在台灣《蘋果日報》另一篇有關台灣大億集團董事長吳俊億兒子吳育賢的「報道」,2020年11月10日吳育賢指這篇報道含惡意誹謗內容及虛構言論,對他造成有所損失。因此,原告要求法庭頒禁制令,禁止《蘋果日報》進一步發布該文章,另要求法庭頒令台灣《蘋果日報》須在網站上刪除此文,追討一般賠償、加重及懲罰性賠償。
2015年9月23日《蘋果日報》《疑助英皇取得黃金地段產權 京國土局前局長涉貪自首》及9月22日《蘋果即時新聞網》刊登2篇涉誹謗英皇的「報道」,英皇入稟控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總編輯陳沛敏就2篇報道構成誹謗,要求賠償、法庭頒禁制令阻止被告再發布相類誹謗言論、2篇報道的點擊率或瀏覽人數。
2016年9月5日《蘋果動新聞》《海關督察打人被捕》」和2016年9月6日《蘋果日報》《為打羽毛球妻女出頭 海關督察涉傷人被補》的「報道」,一名海關督察鄧軒生及妻子彭金萍(譯音)於2017年3月控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編輯陳慧施及記者張家豪的內容失實及誹謗,報道引致他們被「起底」,嘲諷及被親友及同事疏遠,蒙受聲譽、人格、誠信及精神損害,要求作出一般損害賠償及懲罰性損害賠償,提出索償共4512萬元。
2017年5月《蘋果日報》刊登多篇有關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對「一地兩檢」合法性的法律分析,暗示胡的分析是愚蠢,質疑其專業的報道,以及2018年3月《蘋果日報》刊登有關區諾軒曾焚燒《基本法》,指胡是親建制的法律代理,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試圖阻止區諾軒就任立法會議員。但胡指《蘋果日報》造假,建制派從沒有接觸他,他亦從未草擬相關法律文件,這篇「報道」令他的專業能力受到政圈和法律界人士質疑。胡漢清2018年8月20日控告《蘋果日報》誹謗,報道帶毀謗和侮辱性,惡意和虛假,要求法庭頒令《蘋果日報》需刊登道歉啟示和賠償,並禁制令禁制《蘋果日報》再出版相關報道。
2019年6月30日《蘋果日報》刊出《嘉華財團奪港鐵康城項目坐呂志和包機遊歐亞馬時亨涉利益衝突》「報道」,指前港鐵主席馬時亨與嘉華國際董事總經理呂志和曾結伴外遊,並安排女伴同遊,疑涉利益衝突。馬時亨就《蘋果》報道失實,自2016年擔任港鐵主席「從未搭過呂志和的私人發機」,向《蘋果》發律師信;嘉華國際主席呂志和發表聲明,指《蘋果》報道指「呂志和私人機款待馬時亨」與事實不符,保留法律追究權利。同年7月11日《蘋果日報》在網上《蘋果會客室》向二人致歉。
《蘋果日報》2019年11月23日、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和、12月7日共8篇「報道」,引述已逃往澳洲尋求庇護的王立強指控有關中國創新投資主席及行政總裁向心,「中國創新」指斥《蘋果日報》在互聯網上發布及傳播,大量涉嫌誹謗其公司從事所謂間諜或者特務活動的虛假新聞報道,構成誹謗或屬惡意失實。同年12月30日「中國創新」控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以及《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誹謗,要求作出賠償、專項損害賠償以及懲罰性損害賠償,並要求法庭頒禁制令《蘋果日報》進一步發布或重新發布涉及誹謗或虛假陳述的報道。2020年9月「中國創新」向法庭申請將向心及其妻子龔青加入成為案件原告,10月8日獲高院准許命令。2021年2月19日向心夫婦因在台灣配合調查而被限制出境,「中國創新」在2021年3月21日發聲明指斥《壹周刊》於2021年2月23日發布一條網上視頻,涉嫌惡意誹謗向心和該公司,並涉違反《國安法》。訴訟仍在聆訊。
B. 壹傳媒的淫褻
「壹傳媒」旗下多份刊物,截至2017年8月,累計131次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包括《蘋果日報》被定罪62次,罰款每次由4 千至5 萬元;《壹周刊》被定罪22次,罰款2 千至4 萬元;《#壹本便利 或FACE》被定罪18 次,罰款1 千至5 萬元;《#飲食男女》被定罪2 次,罰款5 千至1 萬元;《忽然1 周》4 次,罰款2 千至5 千元;台灣《壹周刊》12 次,罰款5 千至2 萬元;《爽報》11 次,罰款1 萬元。
1996年3月28日《壹本便利》 刊登《少年性愛白皮書》漫畫書廣告,但沒有任何警告字句,被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被法庭罰款1千元。
1999年10月6日《壹本便利》 刊登《終極性解放——井上晴美四點睇曬》,被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罰款1萬元。
2001年1月9日《壹周刊》以《女高官美醜問責制》為題,對女性司局長的衣著品味和髮型評頭品足。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胡紅玉去信讉責《壹周刊》,指《壹周刊》貶低女性的評語及手法令人反感,要求停止刊登侮辱女性的文章。
2002年6月12日《壹本便利》刊登《少女自畫最理想陽具》,記者邀請少女繪畫陽具,並刊登有關圖片,描述少女的性經驗和性要求等內容,被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評為不雅,被法庭罰款1萬元。
2002年6月26日《壹本便利》刊登《世盃增性慾少女畫至正做愛招》,記者邀請少女繪畫男女性交圖畫,並刊登有關圖片,描述少女第一次性行為等內容。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評為不雅,被法庭罰款1萬元。
2002年8月8日《壹周刊》第648期封面刊登藝人陳寶蓮在上海寓所跳樓自殺身亡在停屍間被偷拍的照片,相片清楚見到屍身及面容滲出血水,並無警告字眼及以透明膠袋包裝。影視處收到61 個投訴,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法庭裁定報道及相片不雅,罰款5千元。
《壹周刊》由1995年創刊至2002年,有15次因刊登停屍照片而被影視處票控的紀錄。
香港演藝人協會曾於報章刊登全版廣告《公道自在人心》,譴責《壹周刊》濫用新聞自由,罔顧新聞操守和社會公義,質問三個新聞團體有何對策,廣告附上陳寶蓮母親的署名信,指女兒停屍照令她心如刀割,痛斥《壹周刊》對死者極不尊重,令她與家人再度受傷害。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和 #香港報業評議會 亦曾公開讉責《壹周刊》,要求該刊向死者家屬公開道歉。香港記者協會指新聞工作守則是不應侵犯別人的悲哀及不幸。#私隱專員公署 回應此案,指《私隱條例》只保障在世人士的私隱,並不涵蓋離世人士。
2002年10月17日台灣《壹周刊》73期封面《海上淫窟直擊》,因沒有不透明封套及警告,被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判定為不雅,負責發行的香港發行商 #德記書報 有限公司被法庭罰款5千元。
2002年10月24日第74期台灣《壹周刊》第74 期封面刊登一幅恐怖怪嬰書脊相片,以及兩篇與性有關的文章,被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判定為不雅,負責發行的香港發行商德記書報有限公司被法庭罰款5千元。
2002年11月《壹本便利》刊登一篇影評有關台灣一部驚慄片《雙瞳》及一系列以外科手術、裸體女屍及死嬰為主的電影彩色劇照,被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被法庭罰款1萬元。
2002年12月25日《壹本便利》刊登《Cover girl——幾大都要紋一次》多幅幾乎全裸女性照片。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評為不雅,被法庭罰款1萬元。
2003年1月9日《蘋果日報》《補習社淫哭—狎玩眾女童狂拍裸照》,被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指斥《蘋果日報》以女童被侵犯的經過作報道賣點,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淫審處裁決為不雅,被法庭罰款2萬5 千元。
2003年1月16日《壹周刊》第671 期《時事短打--狎童案疑犯起底》,被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影視處指斥《壹周刊》轉載《蘋果日報》以女童被侵犯的照片作賣點,對受害人造成傷害,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被評第二類不雅,被法庭罰款2 萬5 千元。
2004年1月《壹周刊》不服上訴,法庭維持原判及罰款,審裁官區士顯在判詞痛斥《蘋果》及《壹周刊》兩篇狎童案報道,以張連環照片及細緻描述,把女童被性侵的赤裸裸慘況呈示讀者眼前,充滿暴力罪惡,讀後令人感腐化和厭惡。
2003年4月1日《壹本便利》記者在歌手張國榮於東方文華酒店跳樓自殺身亡後。即日潛到張國榮的寓所翻垃圾,並找走3袋垃圾,聲稱找到一幀張與好友的被擲碎的親密合照。張國榮經理人陳淑芬怒斥《壹本便利》亂作、無道德、失實,拒絕該刊記者採訪張國榮喪禮。香港演藝界人士群起譴責《壹本便利》連已離世藝人的私隱也不放過,對死者極為不敬。
2003年5月《壹周刊》第687期以《非典型自娛裸照DIY》為題,刊登兩張由一名自稱是一間九龍一間中學的中四女生自拍的「打格」裸照,包括一張私處的大特寫,報道涉及中學並無其人,引起全校700多名生極度不滿,以一人一信方式致函向香港報業評議會投訴,香港報業評議會公開譴責《壹周刊》為求促銷,渲染色情。
2003年10月9日《壹周刊》刊登《高材女生援交實錄》,描述一名中六女生到網吧賣淫,對該學生及所屬學校造成嚴重傷害,影視處接獲逾20宗投訴。
2004年12月24日《壹周刊》第772期《Tough 時裝「Guilty 有罪」廣告》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被評第二類不雅,被法庭罰款2 萬元。
2005年5月6日《忽然1周》第510 期《老湯愛大米》,被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在2007年4月淫審處裁決為非不雅。
2005年12月7日《壹本便利》第724 期《獨家嚴淑明變性前賣身史》,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被評第二類不雅,被法庭罰款2 萬5 千元。
2005年12月30日《壹周刊》《爆花旦男友偷食台灣主播》,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被評第二類不雅,被法庭罰款2 萬5 千元。
2006年1月《壹本便利》刊登偷拍到歌手側田在家中與歌星林苑共處的相片,偷拍側田脫下帽子後頭髮稀疏,又報道從側田寓所搶去兩袋垃圾發現一些毛髮及分泌物。側田及經理人黃柏高召開記者會,讉責《壹本便利》偷拍行為及失實報道。
2006年1月10日《壹本便利》第729期《殺狗城直擊$2一個頭》報道,沒有加上警告字句,被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於法院原被判罰25萬元,經上訴後罰款減至2萬5千元。
2006年2月12日《蘋果日報》刊登《環球焦點Sexercise性愛運動治百病》內一張佔四分之一版的一對全裸男女擁吻照片,淫審處法官指相片中女方乳暈及乳房形狀清晰可見。該報於封面及封底均未有印上法定的警告字句,被審淫處屬第二類不雅,被法庭罰款2萬5千元。
2006年3月22日《壹本便利》第739期《激情男女,「又深又夾」肥妹多仔吼》偷拍藝人吳彥祖的閨房樂,沒有在報章的封面或封底刊登警告字句及包裝,被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2008年2月28日法院裁定為二級不雅,被法庭罰款2萬元。
2006年4月20日《壹周刊》第841 期《日本激新殺入,博命隆胸》,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法庭裁定為非不雅。
2006年5月24日《蘋果日報》《世界萬象—引人入性》刊登近乎全裸的兩男一女的多張性愛遊戲相片,報道以「情色節」作掩飾,該報於封面及封底均未有印上法定的警告字句,淫審處評為二級不雅,被法庭罰款2萬5 千元。
2006年6月3日《蘋果日報》《噴火裸女》,沒有在報章的封面或封底刊登警告字句及包裝。2006年11月23日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2007年4月17日在東區法院裁決為非不雅。
2006年6月6日《蘋果日報》《乍見陽光海灘即解封/施安娜法國充電曬孖點》,沒有在報章的封面或封底刊登警告字句及包裝,2006年11月23日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2007年4月17日在東區法院被裁決為非不雅。
2006年6月21日《壹本便利》第752期《嘩嘩嘩14歲Cream初熟李蘊》封面,刊登4幅14歲少女李蘊的濕身照。事件激起公憤,影視處接獲142個投訴,婦女團體發起罷買壹傳媒刊物,18區區議會聯手譴責,促請法庭重罰已犯案纍纍的《壹本便利》。同年11月14日警方起訴《壹本便利》、總編輯袁彩玉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成為本港首間被控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的傳媒。2007年4月16日高等法院判定罪名不成立,2008年4月29日律政司上訴被駁回後,放棄終極上訴。社會各界批評律政司和司法機構放生《壹便本利》,讓不良刊物走法律罅。
2006年6月27 日《蘋果日報》一篇《長話兒短說,伯娘的肉湯碗》文章,沒有在報章的封面或封底刊登警告字句及包裝,2008年2月28日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被評為不雅物品,被法庭罰款2萬元。
2006 年7月9 日《蘋果日報》專欄《有色眼鏡》一張男子抓住陽具的漫畫,沒有在報章的封面或封底刊登警告字句及包裝。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2008年2月28日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為二級不雅,被法庭罰款2萬元。
2006年8月23日《壹本便利》第761期《阿嬌後窗bra 解》刊登偷拍藝人鍾欣桐(阿嬌)在馬來西亞表演後台更衣室,懷疑被事先安裝的針孔攝影機偷拍。事件引起公憤,全港討伐壹傳媒侵犯私隱,打破影視處的投訴紀錄,接獲2875宗投訴。影視處票控《壹本便利》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被法庭罰款3萬元。
多個婦女團體不滿法庭輕判此案,指斥壹傳媒已把罰款視作經營成本,呼籲法庭應對屢次重犯《壹本便利》判以停刊。
2006年8月24日《壹周刊》第859期《姣模摸上房 鄭中基爆粗》,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法院裁決為非不雅。
2006年9月22日《蘋果日報》《老虎仔為太太裸照發火》,沒有在報章的封面或封底刊登警告字句及包裝。2006年11月23日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2007年4月17日在東區法院裁決為非不雅。
2007年3月27日台灣《壹周刊》刊登一則「食嬰」報道,在香港有售的,被控發布淫褻物品罪,發行商認罪,只被判罰款2萬元。
2007年3月15日《壹周刊》的《徐若瑄平價露胸》,被影視處票控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2007年4月17日在東區法院被裁決為非不雅。
2008年4月《壹周刊》第936 期附送《陳冠希淫照風暴全紀錄》,印製93張疑似女藝人裸照及性行為相片為25 頁專輯,沒有加上封條和封套加密。2008年5月2日淫審處一致裁定《陳冠希淫照風暴全紀錄》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審裁官區士顯直斥這本淫照特刊藉着露骨圖文達致促銷目的。2008年9月1日《陳冠希淫照風暴全紀錄》被加控一項發布「不雅物品而沒有警告告示罪」,被法庭罰款35000元。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批評法庭輕判,對已重犯的壹周刊應判處《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最高罰款80萬元及入獄1年。
2008 年10月3日政府於推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修訂諮詢文件,為期四個月,經過近一年檢討,針對色情資訊氾濫,輿論批評淫審制度過時法例如無牙老虎,當局檢討整個淫審制度,加強罰則及擴大規管至網上討論區的不雅訊息,保護青少年受淫風荼毒。《蘋果日報》連月來發動文宣攻勢,攻擊淫審制度及檢討修例,刊登2007年5月18日《審裁員亂叫囂 香港法治還安在?》、2007年5月25日《現代啓示錄─為甚麼我們要有淫審處?》、2008年1月9日《淫審條例政府全面檢討影視處長:標準難達共識》2008年10月18日《通訊業轟「網絡23條」》等文章,醜化淫審條例修例為「網絡23條」,打擊資訊自由。
2011年1月《蘋果動新聞》發布一條有關阿蓋德首腦拉登被殺的動畫片段,被指涉嫌褻瀆回教,被回教組織強烈譴責不尊重宗教自由,影片被移除。
2011年1月《蘋果動新聞》發布一條短片,展示一名外國女性的裸胸露點照,清晰可見,被多個婦女團體狠批以色情作賣點,手法低劣。
2011年《忽然1周》刊登偷拍無線藝人黃宗澤和女藝人胡杏兒的家居生活,包括黃的全裸相片。2020年王浩信、陳自瑤和黃宗澤在無綫電視藝員科主管樂易玲陪同下,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希望可以阻嚇同類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最後認為,《FACE》和《忽然1 周》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無綫電視決定封殺《FACE》和《忽然1 周》的行動升級,公布禁止兩份刊物記者踏足無綫電視城兩個月。
2011年9月20日香港《爽報》創刊首日,連載的性情漫畫,但免費向各大屋苑和學校派發。影視處接13 宗涉內容不雅的投訴,教育及家長團體接獲40個投訴,指斥《爽報》肆狂渲染色情,荼毒下一代,不到兩日發起「反爽行動」,到蘋果日報大樓抗議。香港《爽報》出版首月,被裁定11 項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非法發布不雅物品罪成,每項控罪罰款1 萬元,合共11萬元,法官批評《爽報》的不雅內容不應在免費日報出現,荼毒年幼小童。
2015年1月23日《忽然1周》《局加四場牀戲 袁嘉敏憂鬱:喊到手震》封面故事,刊登多張藝人袁嘉敏的裸露上半身劇照,相片雖已打格,但沒有包上膠袋出售,被淫審處評為不雅,被法庭罰款9 千元。
黎智英以 #民主鬥士 自居,壹傳媒高舉 #新聞自由 的旗幟,外國的民主自由社會有黎智英這種傳媒老闆,有這樣糟蹋新聞自由的新聞機構嗎?還有,黎智英還是經常自我標榜的虔誠教徒呢!
黎智英和壹傳媒是香港之恥,是全球華文媒體之恥,是英國人之恥,是全球教友之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