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前執委陳宇明涉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他今日(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月,屬首宗因沒提交選舉申報書而判囚的案件。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指,選舉事務處有合理期望會收到候選人的選舉申報書。被告沒有提交有關申報書,令選舉事務處未能就其選舉開支作出跟進。鑑於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41歲被告陳宇明,報稱軟件工程師,為觀塘區栢雅選區的候選人、公民黨前執委,他早前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案情指,2019年區議會選舉在該年11月24日舉行。候選人向選舉事務處提交其選舉申報書的法定限期為同年12月29日或之前。被告承認完全知悉須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的規定,因為他曾參與2015年區議會選舉和2016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並曾提交相關的選舉申報書。被告聲稱,填妥選舉申報書,並委託其選舉代理人替他提交該選舉申報書,但他承認沒有採取行動確保選舉申報書在法定限期前交至選舉事務處。
案情又指,選舉事務處曾於前年12月,分別以電郵及電話提醒被告,惟在法定限期仍未收到選舉申報書,遂於去年1月中把案件轉介廉署調查,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