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供應及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外科口罩作銷售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4間藥房及其中一名董事分別於7日和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和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4500至1.5萬元,而2.3萬個涉案外科口罩亦被沒收。
海關於去年中接獲舉報,指有藥房出售1款懷疑附虛假分銷商地址資料標示的外科口罩。海關跟進調查後,證實有關地址標示虛假,隨即採取行動,於4間分別位於旺角和荃灣藥房,檢獲該批涉案外科口罩,並將樣本送往化驗所進行化驗。
化驗報告顯示,該款外科口罩未能符合附於口罩包裝盒上所聲稱的生產規格,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商品說明條例》規定,消費者亦應光顧信譽良好商戶。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