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法「35+初選」案在西方會被怎樣判?

2021-06-01 10:42
來源:灣區看點

 5月31日,香港47名發起或參與去年非法「35+初選」人士,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等共47人,同被控1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交高等法院,于7月8日再訊交付程序。

 如果有好奇者問:如果非法「35+初選」案發生在西方國家,他們會怎麼判?會不會以「言論自由」而僥幸逃脫法律制裁?

 加泰獨立公投案

 就在5月26日,西班牙最高法院宣布反對赦免因2017年發動並參與加泰羅尼亞大區獨立公投等活動而被判刑的12名前加泰羅尼亞大區政府官員。

 加泰羅尼亞公投案和香港非法「35+初選」很相似,有所不同的是前者完成了投票,後者在非法初選後就被阻止,沒有達到「攬炒香港」的目的。

 西班牙憲法法院在2017年10月加泰羅尼亞公投前宣布此舉「違憲」。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中央或香港政府機關履行職能的行為屬「顛覆國家政權罪」,而旨在「攬炒香港,癱瘓特區政府」的非法「35+初選」是國安法頒行後發生的。兩個案件都是明知故犯。

 2019年10月,西班牙對12名串謀公投的發起者和領導者以「煽動分裂」的罪名判刑,其中9人重判,分別被判處9至13年有期徒刑。另外3人,則被處以罰款。這些人都不認罪,自詡為「為了未來,為了民主,為了歐洲」,西班牙政府還是依法嚴懲,同時收回了加泰羅尼亞的很多自治權。對於逃亡國外的活動分子,發出了國際通緝令。

 那麼歐盟又是怎樣定奪的?逃出西班牙的三位加泰羅尼亞獨立領導者成了歐洲議會議員。今年3月9日,歐洲議會通過投票剝奪了三名議員享有的「司法豁免權」,他們將被押往西班牙受審。他們也咋呼是「政治迫害」,但歐洲議會堅持認為加泰羅尼亞的獨立公投是歐洲民主歷史上的「第一場政變」,歐盟必須維護西班牙的主權完整和國家統一。

 反過來看戴耀廷等發動和支持的「35+」非法公投,其第一個目標是要癱瘓特區政府,攬炒香港,更刻毒的目的在於「獨立建國」、「民主自決」、「反華抗中」。這充分暴露了分裂國家的企圖,嚴重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是在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煽動族群仇恨,對此類活動絕不能置若罔聞、縱容姑息。如果非法「35+初選」在歐洲,一定會被視為「違憲」活動,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美國也有「煽動顛覆政權罪」

 西方社會對中國使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總是說三道四,或者以言論自由來干預中國內政。實際上,美國在內的很多西方國家也有涉及煽動罪的法條。

 美國法典第115章第2385條提到了顛覆政府罪。這個法條規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用武力、暴力或暗殺政府官員來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行為;任何蓄意通過印刷、出版、編輯、發表、傳播、銷售、散發或公開展示書面或印刷材料,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圖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任何組織、帮助或試圖組織社團、團體和集會,教唆、鼓吹或慫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這類社團、團體或集會成員或隸屬人員身份故意從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活動,都屬於違法。違法者將被罰款或最高判處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後5年內不得在美國政府內擔任公職。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國會于1918年通過了《煽動叛亂法案》,禁止美國人在戰時用不忠不敬的語言議論美國政府、軍隊和國旗,並禁止謊報軍情以擾亂軍心士氣。美國人發表支持敵國、阻礙征兵或干擾戰時生產的言論和文字,也被視為犯罪。最高刑期為20年。社會主義領袖尤金.德布斯因發表號召抵制征兵的演說而被判10年監禁。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于1940年通過了《史密斯法案》,把故意煽動或教唆以強制或暴力手段推翻美國政府以及加入這類組織列為犯罪,最高刑期20年。這部法律目前仍有效,判案是重點看是否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險」,積極參預或者明確鼓動具體的顛覆行動就構成犯罪。1995年,盲人牧师拉赫曼因世貿中心1993年的爆炸案而被判定犯有「串謀煽動罪」。他在1996年被判終身監禁,因為他不僅宣傳主張,而且和他人一起合謀策劃炸彈襲擊活動。他沒有參加行動,但他是幕後主謀。

 反觀非法「35+初選」的幕後軍师戴耀廷,他不僅以「違法達義」的名頭煽動暴力,裹挾年輕人走上街頭進行黑暴行動,而且要通過非法「35+初選」等一系列活動,完成「攬炒十步曲」,最終奪取香港管治權。他已走到第八步,對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構成「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如果非法「35+初選」發生在美國,如何判案可想而知。

 一個最新案例就是今年1月美國發生的「國會山騷亂」。紐約時報搬出美國法律專家,對特朗普有意煽動追隨者使用暴力可能受到的懲罰提供武器:美國法典第18章373條規定,誘使乃至試圖說服某人從事「對他人財產或人身使用武力」的犯罪行為是重罪;哥倫比亞特區刑法典第22章第1322條規定,煽動騷亂為犯罪,無需討論州際問題……

  美國「國會山騷亂」是典型的煽動顛覆國家罪行

 美國密蘇里大學憲法學教授弗蘭克·保曼(Frank Bowman)曾建議,特朗普違反了他的總統誓詞,其行為「可以被視作發表了煽動叛亂的言論」,或是企圖推翻美國政府,觸犯了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的「顛覆罪」。

 儘管民主党發起的彈劾特普朗總統職務沒有成功,但並不意味着他就逃脫了美國法律中煽暴罪、煽動顛覆政權罪的指控。拜登最近堅持說,他將持續進行調查,搞清楚「國會山叛亂」的終極責任者。美國法院對「國會山騷亂」中的犯罪行為正在審理,被判刑的一定不在少數。

 顛覆國家政權罪各國均有

 從世界上其他國家刑法的規定看,法律中也都有關於煽動犯罪的規定。德國刑法中有一章節叫做「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是專門用來維護德國國家制度的。其中規定,如果一個政党被宣告違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繼續維繫這個政党,這種行為就觸犯了「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無論是主謀還是幕後指使者抑或是參與者,都可能因此受到處罰。

 德國對煽動顛覆罪的界定延伸到言論方面,常用的法律條款是「散播違憲組織的宣傳品」。只要宣傳品中有攻擊民主制度或者是反對民族融合、激發民族仇恨的內容,目的是推翻民主憲制的基本秩序,那麼這類宣傳品就會被禁了。

 英國《1351年叛國法令》規定,圖謀廢除女皇或發表煽動上述意圖行為違法。近幾十年來,英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更多以「反恐法」的形態出現。幾乎每次重大恐怖主義事件後,英國都適時調整法律,對恐怖主義的界定範圍不斷擴大,以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新要求。

 意大利刑法第342條規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機構犯罪。加拿大《刑事犯罪法典》第61條規定,發表煽動性語言文字、參與煽動性的活動構成犯罪。澳大利亞法律規定鼓吹、煽動推翻聯邦憲法或政府的行為違法。新加坡刑法第505條規定了煽動實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對言論自由所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對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一直被認為是言論自由的邊界。反觀香港非法「35+初選」及其目的,就會發現其不僅擾亂社會秩序、癱瘓特區政府,而且要攬炒香港,將香港和香港人置于死地,相當於「自殺式襲擊」。哪個國家能容忍這樣的行徑呢?(作者:白碩 頂圖為: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3位被通緝的串謀者,將回西班牙受審。)

[責任編輯:蔣璐]
香港商報版權作品,轉載須註明出處。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