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物業代理向上司提供約13萬元賄款,促成3宗總成交價逾6150萬的物業交易,被告今日(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余振邦將案件押後至下月9日判刑,以待被告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柙懲教署看管。
被告為47歲的顧鎮輝,他承認3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案情指,被告在2017年2月底被吩咐為其客戶物色商用物業,該客戶最終以逾6150萬購入3個分別位於筲箕灣及灣仔的商用物業,每個物業成交價分別為920萬、2500萬及逾2730萬元。
物業代理公司就該3項物業交易向被告及高級營業經理,分別支付銷售佣金約31萬元及主管佣金逾16萬元。被告為得到該高級營業經理協助,同意把自己從該3宗交易中獲取的銷售佣金在扣除17%作為稅款後,將餘額分一半給該高級營業經理。
被告先後向該高級營業經理提供3筆賄款,每筆由約9800元至約6.29萬元不等,合共約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