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指沙田裁判法院分別在14和15日判處1名印度籍和3名孟加拉籍非法勞工入獄。
入境處表示,調查人員在1月13日連同香港警務處進行「冠軍行動」,在流浮山1個魚檔內拘捕1名40歲印度籍男子;他被捕時正從事雜務工作,而該印度籍男子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出示由處方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入境處續指調查人員在5月接觸警方轉介,跟進調查1宗有關非法勞工之案件;執法人員在大埔一個停車場拘捕3名年齡介乎31至40歲的孟加拉籍男子,他們被捕時正從事搬運工作;該3名男子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出示由處方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之擔保書,及後調查亦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入境處表示,4名被捕非法勞工先後在14和1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4人經審訊後各被判監禁15個月至22個月兩個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引述《入境條例》第38AA條列明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