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指沙田裁判法院昨日(28日)判處1名持擔保書之越南籍非法勞工入獄。
入境處透露調查人員在去年10月27日進行「曙光行動」,並在香港仔1個菜檔內拘捕1名40歲越南籍男子,他被捕時正從事雜務工作,而該男子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出示了由處方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之擔保書,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入境處表示,被捕非法勞工昨日(2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經審訊後被判監禁22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指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