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決定,「長洲覆核王」 郭卓堅聲稱相關決定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並涉及利益衝突,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今日(27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申請許可。
周官在判詞中指,有關決定是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而訂,故市民沒有法律根據去挑戰該決定的合憲性,終審法院亦裁定香港法院沒有權力覆核由全國人大決定的《相關國安法》是否違憲,故是次申請沒有合理爭辯或勝訴機會,拒絕批出申請許可。
全國人大於3月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3月30日,通過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