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號K的爆眼女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被擊傷右眼,事後警方獲得法庭手令取得K的醫療報告。K稱警方不肯提供手令副本,剝奪她對侵犯其私隱的手令提出法庭訴訟的權利,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被拒。K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昨日(21日)駁回K的上訴,下令K需支付警方訟費。
該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判詞指出,警方申請手令索取K的醫療報告的原因,純粹是因為K堅拒授權醫管局向警方提供醫療報告,而K是希望保障其醫療報告的私隱權,但其實就算K沒有手令副本,亦能針對醫療報告的私隱權展開訴訟,申請司法覆核或禁制令,要求裁判官撤銷早前發出的手令,所以認為K完全毋須得到手令副本。
上訴庭表示,警方拒絕向K提供手令副本一事,並沒有妨擾K向法庭申請醫療報告的私隱權被侵犯的補救方法。K右眼受傷的原因傳聞為警方發射布袋彈擊傷,或「示威者」自製彈弓射出鋼珠擊傷,警方在調查時要求的協助提供當日意外的詳細資料不果,才向法庭申請兩張手令,以索取K的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
上訴庭續指,雖然於未得知手令內容情況下,提出訴訟或不理想,但認為於本案中,因K已知悉手令內容與其醫療報告有關,且沒有指稱指警方除向醫管局取得K醫療報告及個人資料外,還獲取其他資訊。再者,即使於訴訟前披露程序中發現其他支持 K 訟訴的理據,K 亦可申請加入相關理據。
上訴庭最終同意原審法官的結論,即K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力並沒有因未能得知手令內容而受到損害或阻礙,故駁回上訴,並須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