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昨日(20日)回應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金管局正與銀行業界研究物業交易的替代付款機制,探討銀行在不影響樓宇買賣各方的基本角色和法律責任下,不經律師行戶口支付物業按揭貨款金額,以加強對樓宇按揭涉事各方的保障。作為香港律師的監管機構,律師會亦已成立了工作小組,審視介入過程,並表示會不斷檢討其運作,樂意聽取意見以作出改善。律政司會繼續與業界和其他持份者就此保持溝通,減低律師行營運突現重大問題時,隨之對銀行及客戶所造成的影響。
律政司在回應議員的書面答覆中表示,律師會介入律師行業務的機制是《條例》框架下重要的監管工具。《條例》第IIA部賦權律師會的同時,亦着眼保障客戶和公眾利益。律師會理事會(理事會)可介入律師事務所業務的情況包括涉嫌不誠實、破產或違反其他根據《條例》訂立的規則。介入工作的進度,視乎多項因素,包括被介入律師行客戶及檔案數量、檔案及帳目紀錄是否齊全等。
在介入過程中,理事會須依據規定由理事會以信託方式為享有被介入律師行款項的實益權益的人持有該等款項,目的是避免該等款項被挪用,以保護客戶和公眾的利益。理事會作為該律師行的所有款項的受託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就信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指示或裁定。獲理事會委任協助理事會處理介入工作的介入中介人會先核實有關取回存於該律師行的款項作出的申索,再由理事會向法庭提出申請,經法庭命令的授權才可退還有關的客戶款項。
根據律師會提供的資料,律師會2011年至2020年的10年間共有23宗介入,涉及被凍結的客戶款項總額約5.38億港元。就2011年至2019年的21宗介入,律師會一共收到979宗申索,而根據紀錄,過去10年由介入到法庭就有關款項的處置和分配安作出命令,平均需時2年7個月。就2020年的兩宗介入,現時仍有人提交申索申請,律師會暫未能提供申索總數。
就去年一律師行的業務一事,律師會表示,理事會在決定是否行使法定權力介入涉事律師行的業務時,已考慮所有相關的因情況和客戶款項被挪用的風險,才決定行使有法定權力介入。
此外,在一宗關乎上述介入的涉事律師行的訴訟中,法院已表示會隨時準備處理可能提出的協助各指示申請。
據悉,律師會去年底接管黃馮律師行,部分客戶用以償還按揭貸款的款項因而被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