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表示1名業主因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之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5930元。
屋宇署透露有關處所位於置富道1幢28層高和樓齡42年的住宅大廈;署方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屋宇署指署方因該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而作出檢控,法庭並於1日定罪和判該業主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8日)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署方可根據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政府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之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4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及監禁3個月和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