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反對派人士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其餘被告月初均被裁定兩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罪成;另一方面,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楊森及李卓人因參與前年8月31日灣仔至中環遊行,上周三再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兩案16日下午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法官胡雅文判刑。黎智英及李卓人同涉818案及831案被判囚,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人刑期合共14個月;兩案其餘被告均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部分被告獲准緩刑。
法官指判監屬唯一選項
胡官先就首案818非法集結案判刑,指參考2019年經驗,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爆發暴力事件的風險,警方亦擔心有激進分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故反對遊行,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辦遊行,並藉其名氣做隊頭吸引及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性質嚴重。眾被告在有預謀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為名,又籲市民「逼爆維園」絕非偶然。考慮到參與人數龐大,構成觸發潛在暴力風險,判監屬唯一選項,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胡官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指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角色非常出眾,既出席「民陣」事前記者會,又籲「逼爆維園」,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6人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二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中,眾人罪責均等,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胡官最後分別以各被告認罪、沒有案底、具備良好品格、長期社區服務及年老等為由,減刑或判處緩刑。
最終,818非法集結案9名被告均被判囚,分別為黎智英囚12個月、李卓人囚12個月、梁國雄囚18個月、何秀蘭囚8個月、區諾軒囚10個月、梁耀忠囚8個月(緩刑1年)、李柱銘囚11個月(緩刑2年)、何俊仁囚12個月(緩刑2年)、吳靄儀囚12個月(緩刑2年)。
831遊行真正矛頭是警方
另就次案831非法集結案,胡官判刑時認為雖然當天遊行和平進行,但根據2019年的經驗,群眾聚集容易引致情緒高漲,引來潛在暴力風險。當天警方禁止所有集會遊行,但被告無視禁令及警方在場發出的警告,有計劃地參與其中。當天的遊行以宗教活動為名,但卻前往警察總部,可見遊行的真正矛頭是警方。加上案中3名被告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都是知名人物,他們的參與無疑鼓勵了群眾跟從,並令群眾相信自己可因而免受刑責,可見群眾受他們影響造成群眾聚集。考慮上述因素後,胡官認為即時監禁是本案唯一適合的刑罰。
胡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3人認罪、沒有案底及年齡因素,黎智英及楊森准減刑至8個月;李卓人因多年來服務社會,准減刑至6個月;而楊森因同樣原因獲准緩刑。
黎智英加控危害國安等兩罪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申請加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並將案件押後至6月15日再訊,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
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控黎智英於去年7月1日至今年2月15日間,與陳梓華、MarkHermanSimon、李宇軒、劉祖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被控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另一項是「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控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某日至2020年8月23日,在香港與李宇軒、陳梓華及其他人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在李宇軒在被警務處拘捕後協助他離開香港。
欺詐罪案件轉介區院
另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營運總裁周達權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因而被控欺詐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於5月6日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
控罪指,3名被告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藉着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未曾在違反於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是在該租契所容許的情況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並以此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