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女咖啡師於前年9月22日晚上,兩度把雜物丟入由示威者所起的火堆中助燃,事後欲乘私家車離開,惟車輛遭到警方截查。她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暴動罪罪成,至於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則脫罪。姚勳智法官判刑時指,暴動為嚴重罪行,雖然被告事前沒有詳細計劃,惟案發現場火光熊熊,被告的行為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案情嚴重,終判其即時入獄4年半。
被告蕭樂婷被控於前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惟受審後被裁定無罪。
法官斥可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
姚勳智法官判刑時指,從事發時的影片可見,當日的暴動並無經過詳細策劃,但仍有逾百人在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有人向投擲磚頭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並在警員多次警告後仍不願散去。當時更有「示威者」在附近恒生銀行縱火,被告分別將植物及紙皮投進火堆助燃,令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構成潛在傷害,可見本案是嚴重的暴動。
姚官最終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就兩項縱火罪各以四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期間對案情沒有太大爭議,故將各控罪分別下調至四年半及4年,再因兩次縱火行為是一連串地發生,批准各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