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參與2019年10月的反《禁蒙面法》遊行,一同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一项違反《禁蒙面法》。古思堯今日(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黃之鋒早前已認罪。裁判官鄧少雄下午判黃之鋒入獄4個月,古思堯入獄5個月。
古思堯上周三就侮辱國旗罪刑滿出獄。鄧官就古思堯的裁決指出,古思堯在審訊時選擇自辯及自行簽署承認事實。根據承認事實,事發當日逾千人從銅鑼灣遊行至中環,導致港島區交通受阻。警方未有就遊行接獲通知,故此遊行屬未經批准,而當時古思堯參與其中。而且古思堯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時他正在遊行,亦向法庭表明他同意控方的控罪元素及承認犯案行為,故裁定他罪成。
兩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4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5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