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研集】夏博義公然破壞香港的法治

2021-04-12 02:21
來源:香港商報網

 學研社成員 文武

 全國人大作出3.11決定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接受傳媒專訪,質疑修改選舉制度後,審查參選人資格,可能違反《人權法》對於選舉權的保障云云。香港居民的選舉權等基本人權,主要由基本法保障,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由人大常委會修改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法律地位高於《人權法》。夏博義有意地以《人權法》對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提出質疑,是將《人權法》淩駕於基本法之上,而且有意地歪曲事實,誤導公眾。這是干擾和破壞香港法治的政治行動,夏博義和香港大律師公會都須為此負上應有的責任。

 香港居民權利由基本法保障

 夏博義是英國人,而且還是英國政客,由他出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本身已經極為不妥,在社會上引發很大的爭議。而夏博義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之後,一再利用這一身份作出不恰當的政治行動,更加令人關注。夏博義到底意欲何為?他想把香港大律師公會引入何種歧路?他有必要回應公眾的關注。

 作為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打着維護香港法治的旗號,夏博義首先須先學習一下中國的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尤其是要認真讀一下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居民基本權利由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三章對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具體的規定,其中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人權法》正是基於基本法的上述規定才有法律效力,而且其法律地位低於基本法,同樣也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人大3.11決定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夏博義明知道這一點,但故意以《人權法》提出對人大常委會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之質疑,這是有意地將《人權法》淩駕於基本法,是有意地破壞香港的憲制地位。不尊重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破壞香港的憲制地位,實際上是公然地破壞香港的法治,是公然地挑釁中國在香港的主權。

 基本法對香港的政治體制有具體的規定,第45條和第68條明確表明,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今年3月,全國人大依據中國憲法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再依據人大3.11決定,完成了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這完全合憲合法,也完全不存在違反《人權法》的問題。

 夏博義有意歪曲事實

 任何一個有選舉的國家和地區,都會為選舉制訂相應的法律規範,對選舉權和參選權都會有一定的限制,而要求參選人必須是愛國者,可以說是受到全世界廣泛認同的一項基本準則。夏博義如果對這一點存有疑問,可以先回英國考察一下英國的選舉制度。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均有明文規定,包括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在內,香港的公職人員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設置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主要是審查候選人是否符合以上規定,並沒有對候選人提出新的規定。夏博義所說的,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受到新的限制,並不成立。

 因此,夏博義提出的,所謂修改選舉制度審查候選人資格限制市民選擇,可能違反《人權法》對於選舉的保障,完全與事實不符,是有意地歪曲事實,曲解法律。而且,他有意地做出這樣的舉動,顯然是具有政治動機和目的,也是對香港法治的公然破壞。

 身為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竟然為了政治目的,破壞香港的法治,請問大律師公會,夏博義仍有資格擔任主席嗎?如果夏博義的言行,也代表大律師公會,那麼大律師公會還能算是法律界的專業組織嗎?

[責任編輯:謝燁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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