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今日(4月1日)發布新聞公報指,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發出的所謂《香港政策法》報告(報告)內的言論。
港府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切合香港市民的利益,滿足維持香港繁榮穩定的需要,以及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一再表明會堅定不移地落實「一國兩制」政策。美國政府所謂的《香港政策法》和「制裁」顯然是以人權、民主和自治為藉口,直接干涉中國內政。
港府發言人說:「我們強烈反對報告中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評論。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每個國家都有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國家安全,無論該國家是實行單一體制還是聯邦體制,國家安全立法都是由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所進行。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國家安全法律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因政治目的而詆毀《香港國安法》,明顯是採取雙重標準的虛偽行為。」
《香港國安法》維護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香港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的一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該《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香港國安法》明確訂明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其構成元素、刑罰、減刑因素和其他後果已清楚列出。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警方作出的拘捕是基於證據和嚴格按照法律進行。」
「《香港國安法》正如香港特區內任何法律一樣,對香港每一個人皆平等適用;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對於報告似乎意指某種政治背景的人應不受法律制裁,我們感到震驚。我們必須強調,沒有人有特權可以犯了法而不用面對法律後果。」
和平集會的權利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然而,該等自由並非絕對。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二〇二〇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中指出:「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制。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舉例說,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藉口。」
「自《香港國安法》落實以來,香港社會恢復穩定,國家安全在香港特區得到保障,市民可以繼續依法享有其基本權利和自由。穩定的環境對於本地及駐港外國企業的商業活動均非常重要。」
就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方面,市民的健康和福祉是任何負責任政府的首要考慮。香港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押後二〇二〇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完全是基於公共衞生考慮。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決定,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決定並明確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後,任期仍為四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11月11日就關於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明確了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該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二〇二〇年九月六日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被香港特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原定於二〇二〇年九月六日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失去參選資格的四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港府指,報告亦關注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權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正如《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法官的憲制職責是在行使其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法官這項職責並不會因應對政治爭議所引發的案件作出裁決,或案件涉及政治爭議,而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