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4月1日在官網公布了《關於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對外進行為期兩周的意見徵詢。本辦法在廣東省(不含深圳)範圍內適用,有效期為3年。
根據《辦法》,依法在廣東省發起,以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設立的投資基金,在境內外進行投資均將納入監管。廣東省政府將直接組織跨部門聯席會議,負責審批企業的試點資格,核定試點額度,統籌推進試點工作。
試點的基金管理企業註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於貨幣,出資應在取得試點資格之日起2年內全部繳足;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5年以上的境外資產投資管理經驗,最近5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紀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案件,且個人信用紀錄良好。
外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具備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管理基金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內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為國有金融公司控股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管理基金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試點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型、合夥型或契約型基金等形式。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不得向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承諾保本保收益。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試點申請由各地級金融局收取材料初審後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審議通過後,出具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檔。
單個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額度申請和單個投資項目額度無限制。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發起成立多隻試點基金。除另有規定外,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在其設立的各基金之間靈活調劑單只試點基金對外投資額度,但對外投資額度之和不得超過核定額度。經批准一年內未使用額度的,試點資格將被收回,約定的用於投資境外的資金不得在境內投資。(記者 李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