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瞞逃」案其中一名被告李宇軒,在內地服畢刑期後,22日被遣送回港,被警方國家安全處落案起訴3項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串謀協助罪犯罪及無牌管有彈藥罪。案件今日(24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表示,李宇軒周一抵港,須接受強制檢疫14天,於4月4日屆滿,遂申請先押後案件至31日上午提訊,獲法庭批。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又因應隔離令,豁免李宇軒下周三出庭應訊,期間還柙懲教署看管。
被告李宇軒,30歲,被控於去年7月1日至今年2月15日,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Herman Simon、陳梓華、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第二项控罪指,李宇軒於去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在香港在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知悉或相信他就該罪行有罪,與陳梓華、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協助該李宇軒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他。
第三项控罪指,李宇軒於去年8月10日在沙田希爾頓中心B座某單位無牌管有彈藥,即232枚使用過的催淚彈,7枚使用過的海綿彈及38枚使用過的橡膠子彈。